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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柔性引进,是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非户籍人才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二条 《市人才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是柔性引进的人才在市工作、创业、居住、生活和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凭证。
第三条 市机关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才柔性引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才柔性引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引进的对象、方式
第四条 柔性引进的对象应是本市企业发展所急需的、属本市紧缺的具有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得流动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柔性引进国内外人才的方式:
(一)智力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智力服务合同书,承担项目开发、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提供智力服务;
(二)智力借入。人才在本市企业的市外或境外的技术研发机构、办事机构、实验室等,承担科学实验、项目开发、课题研究等智力服务;
(三)业余兼职。人才在不侵犯所在单位知识产权并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兼职合同书,来我市企业兼职;
(四)人才创业。人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来我市创办企业;
(五)其他方式。如人才派遣等多种途径。
第三章《工作证》的申办、变更及时效
第六条 用人单位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报送《市人才工作证申请表》,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发放《工作证》。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来创办企业的个人须填写《市人才工作证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合同书;来创办企业的提交所创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人才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国(境)外护照及本人1寸彩色证件照两张;
(三)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科技成果证书。
第八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在发放《工作证》的同时,建立市柔性引进人才临时档案。
第九条 持有《工作证》的人才,在本市因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本人或新工作单位应当持变动证明材料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工作证》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工作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工作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工作证》,《工作证》逾期自行失效。持证人离开本市的,用人单位应负责收回《工作证》,并上交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作证》遗失的,持有人凭居民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四章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工作证》持有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可申办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报科技项目及经费资助,申报科技奖励及其他评比奖励活动。
(二)可在市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三)符合《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办法(试行)》(政发〔〕31号)第一至十类所列资助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持有《工作证》后,服务满五年以上的,经考核确认,可享受政发〔〕31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资助。
1.在省内外知名企业等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人员,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规则、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2.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本领域技术前沿且为业内同行认可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3.拥有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并在技术及成果转化中为企业作出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技人员;
4.具有特殊专长并为企业管理或生产中不可或缺的特殊人才;
5.其他企业认可的骨干人才。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子女需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凭其父母的《工作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就近到有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