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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经营性用地指标调剂,以列入市土地储备中心调剂计划地块的评估价为依据给付指标调剂补贴(评估的相关指标由市规划建设部门设定),先按评估价的50%支付给指标调出的镇(区),在该地块复垦并经市国土部门验收后,按现行经营性用地出让资金分配办法结算并结清余款。
二、关于经营性用地储备,以纳入土地储备中心收储计划的土地评估价的50%作为储备成本,在签订收储合同时先兑付50%,在储备地块符合土地储备中心认可的拍卖条件时结清余款。
三、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管理按照国办发〔〕100号、政发〔〕179号和财农〔〕96号文件执行,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通过土地出让资金收入财政专户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预算基金户安排,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的分配。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国库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户,实行专账核算,资金封闭运转管理,专项用于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比例为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2%。
(二)根据成交总额按原市对各镇(区)经营性用地分成比例结算上缴市级留成收益(含应缴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应上缴上级财政的专项资金)。
(三)按有关规定提取国土部门的规费(含业务费、管理费、评估费、测绘费等)。
(四)按成交总额的5%提取市级统筹资金,其中镇出让部分市级分成负担2%,镇分成负担3%;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出让部分市级分成负担1%,区分成负担4%,主要用于指标调出镇(区)土地资源补偿和土地储备收储基金。
(五)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定期将经营性用地出让资金的结余部分进行清算并返还有关镇(区),由其按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农、城市建设和其他支出。
四、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