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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业“振兴计划”和构建“和谐”的奋斗目标,以“扩张总量、拓展优势、创优结构、提升水平”为基本方略,坚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并举,合理安排服务业专项基金,促进服务业结构升级,拉动经济快速增长,并通过对专项基金的科学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发挥专项基金的示范作用,不断为建设和谐繁荣的新注入新动力。
二、基金规模及来源
根据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要求,市财政安排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额度在现有300万元的基础上,年起再增加200万元,使每年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的规模达到500万元,今后视财力可能,逐步充实和调整。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年度剩余滚入下一年度统筹安排。
三、安排原则
(一)优化服务业结构调整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快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我市服务业现代化水平。
(二)扶优、扶强原则。扶持对我市经济发展有一定带动作用的服务业优势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新型服务业龙头企业。支持经营理念先进、管理规范、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现代服务企业,支持企业间的重组和整合。
(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服务业新一轮“振兴计划”确定的推进服务业现代化的发展重点,对通过规定申报、审批程序的服务业项目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原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五)市、镇(区)两级政府资金共同支持的原则。各镇(区)财政部门应建立本镇(区)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基金。镇(区)组织申报的符合专项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并且镇(区)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的,优先扶持。
(六)效益优先原则。专项基金要重点用于产出效益好的项目,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原来已有相应专项资金的产业,应先用好用足原有的专项资金,不足的再使用服务业专项基金。
四、使用范围及对象
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重点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进入服务业“五个一批”建设的项目,现代物流、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与软件业、大文化产业、中介服务业、社区服务业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等领域。
(一)为国家、省、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专项扶持配套
根据国家、省、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优先对获得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
(二)省服务业集聚区、进入服务业“五个一批”建设项目扶持
根据省发改委发改服务发[]52号文件《关于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府[]115号文件《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我市经认定设立的市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重点扶持。
(三)我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
(1)对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项目。如研发设计平台、公共信息平台等。
(2)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项目。如区域性产品交易中心、商务区,重点物流园区(中心)等。
(3)对全市服务业行业发展有示范作用的项目。如现代物流企业、商务服务企业、信息服务企业、新型产品交易市场集群、以及省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内的重点扶持企业等。
(四)实施服务业品牌工程及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
在推动发展期间,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比照政发〔〕22号文件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倾斜。其中,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市级机关有功部门奖励20万元);新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市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服务企业如同获商标和名牌奖,不重复享受奖励。对引进知名品牌落户的企业,也给予一定的奖励。引导服务业企业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品牌经营能力,凡服务企业当年通过ISO9000、ISO14000质量管理认证的,每项奖励1万元。引导服务业企业广泛开展商标注册,重视广告宣传,开展质量综合治理,凡服务企业在境内注册商标,给予注册的每件商标补贴1000元。加大服务标准化实施力度,将服务标准化作为服务业发展绩效和服务名牌推进的一项主要内容,推动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实施服务标准化,对获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市级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服务业公益便民项目
支持有利居民身心健康的具有公益性的项目,重点是商贸促销参展活动、社区便民连锁店和争创全国、省和市商业示范社区、商业特色街等项目。支持面向农村的服务业项目,对农村社区开办的连锁超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放心食品工程,给予一定资金的补助。
(六)加强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公共平台建设
服务业行业管理人员培训、高级人才赴外培训(参加省百名现代服务业人才出国培训)的部分补贴。全市服务业专技人员“充电工程”培训。扶持服务业重点行业人才培养,重点支持现代物流业、旅游业、专业市场、文化产业、中介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中、高级人才培养。重点支持镇区服务业发展规划、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专项规划。服务业统计工作。服务业赴外招商引资活动、服务业项目推介会、服务业银企合作座谈会、涉及全市服务业的有关活动补助。
五、使用方式
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包括项目贴息、补助两种方式。
(一)项目贴息是对使用银行贷款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二)补助是对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服务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等方面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六、专项基金的申请
申请专项基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三)经济效益良好(上年经营无亏损);
(四)会计信用、银行信用及纳税信用良好;
(五)申请项目符合《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用范围。
七、申请专项基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项目投资预算、资金筹措计划等内容);
(五)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过的项目提供相关文件;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若申报项目涉及此问题);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者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申请补助的项目须提供有关财务支付凭证(复印件);
(八)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须出具地方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九)填报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项目申报表(见附);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八、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服务业“振兴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每年按照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征集工作,并对申请企业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提出当年具体实施项目和基金安排计划。对当年计划已安排而实际尚未支付的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同时,对专项基金年度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对批准使用专项基金的项目,建立资金分期拨付制度,其经费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予以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首期拨付扶持资金的30%;项目完成50%的工作量,经检验合格,拨付扶持资金的4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贷款贴息类项目:项目完成50%的工作量,经检验合格,凭银行贷款结息单,拨付贴息总额的5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市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反馈制度,进行绩效考评。一旦发现挪用、骗取专项基金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