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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简称为“网吧”及提供上网服务的其它场所(简称为“其它上网场所”管理,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业的供需平衡,促进市场充分、公平竞争,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网吧,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收取上网费用的盈利性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其它上网场所,指在从事其他主业经营活动中,配置少量上网装置,免费向消费者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场所和市民活动中心、职工上网俱乐部等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网吧、其它上网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守社会公德,提供文明、健康的上网服务活动。
第四条各镇(区)对网吧和其它上网场所实行属地管理。市工商、公安、文广、城管、电信局为网吧长效管理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网吧和其它上网场所实施综合管理和依法单独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对网络宽带的安装和管理
第五条申请网络宽带安装的用户,申请人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和明确的网络接口地址。对镇、经济开发区等黑网吧较多的有关重点区域,申请人须签订确保不进行黑网吧经营的承诺书。
第六条电信、网通、铁通等网络运营商要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对黑网吧较多的有关重点区域,网络运营商填制宽带接入会办单,并通知申请宽带接入所在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接到会办单后应立即对现场进行踏勘,根据情况在会办单上签署意见,由网络运营商根据会办单的意见,作出是否接入宽带的决定。
第七条对已安装宽带的用户,由电信、网通、铁通等网络运行商负责,通过技术手段,对超过“一拖四”情况进行监控检测,并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工商部门根据通报情况,立即组织人力进行现场踏堪,属于无照网吧的及时通报电信等网络运营商,由电信等网络运营商负责切断网络接入线。
第三章对无证无照网吧的整治
第八条对无证无照网吧的整治,实施由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属地负责,辖区内工商、公安、文广、城管、电信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整治机制。
第九条工商部门负责对无证无照黑网吧的依法取缔工作,封存经营场所,扣留专用工具、设备,调查取证并根据违法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及非法经营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依照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文广部门负责对无证无照网吧现场切断局域网网络连接线。
第十一条工商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的无证无照网吧以文书形式通知电信、网通、铁通等互联网接入服务运营商,由互联网接入服务运营商切断接入服务信号。
第十二条集中整治期间,公安机关、城管部门负责对无证无照网吧查处现场的秩序维护,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对其它上网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为满足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娱乐需求,鼓励在外来人员集聚区域开设其它上网场所。
第十四条其它上网场所开设前,须由公安机关进行网络安全审定,设立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其他上网场所的发展,要以各级村民委员会、大型外资企业为试点,发展、规划、培育新市民活动中心、职工上网俱乐部等形式的其他公益性上网场所。文广、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探索疏导措施。
第十六条其它上网场所因擅自变更经营方式,造成经营或变相经营网吧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对有证网吧的管理
第十七条文广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对有证网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文广部门负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对非法出租、出借、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规定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文广部门负责网吧协会的管理,会同民政、物价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串通、恶意抬高上网费用的行为;引导督促网吧协会及成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负责网吧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的由文广、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无证无照网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部门依法实施,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参与无照网吧经营,网吧整治过程中通风报信、殉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其个人和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无证无照网吧整治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