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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整治重点任务分解落实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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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整治重点任务分解落实计划

一、全面启动应急机制,扎实做好蓝藻防控工作

1.认真落实调水引流措施。水利部门做好有关河道湖泊控制口门的检修维护和试运行;加强和水利部局沟通,一旦发生蓝藻,立即采取调水引流等措施,加快水体流动。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增雨作业的准备工作,需要时积极实施人工增雨,增加水量(水利局、气象局)。

2.强化预警应急监测。环保、水利、建设、气象、卫生等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切实落实工作职责,增加监测频次,对湖体,特别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方位动态监测,做到早预测、早预报、早预警突发安全事件。建立应急处置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环保、水利、气象、建设、卫生等部门的信息,科学判断蓝藻变化趋势,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提供决策依据(环保局、水利局、气象局、建设局、卫生局、华衍水务公司)。

3.抓紧捞藻除藻各项准备。在蓝藻暴发的情况下,按照“打捞、拦截、稀释、沉淀”的思路,全力组织打捞蓝藻,努力做到“日产日清”。沿、、三镇要做好打捞人员和船只的准备工作,确保5月15日前全部到位。建设部门要督促华衍水务公司抓紧做好高锰酸钾、活性碳等物资的储备。扩大饮用水源地蓝藻隔离范围,采取措施对蓝藻暴发区进行稀释,必要时运用综合技术手段进行沉淀,减轻对水体的污染(镇、镇、镇、水利局、水产局、科技局、交通局、建设局、华衍水务公司)。

4.提高应急供水能力。抓紧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地,落实备用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与庙港净水厂之间原水输水管道连接方案的设计等工作。环保、水利、建设、卫生、华衍水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备用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水质监测,督促制供水企业在应急期间对自来水进行深度处理和应急制供水设备的启动运行。开展城市间供水管网互联互备工作,建设与中区供水管网互通工程。加快推进区域供水二期扩建工程,确保在6月底前全面建成供水(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卫生局、华衍水务公司)。

5.全力做好自来水应急处理工作。加快建设庙港净水厂取水口水质自动监测站,加强动态监测。强化自来水深度处理,完善各制水厂应急投加药剂设备,保证出厂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限水、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处理措施,优先确保全市人民的饮用水安全(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华衍水务公司)。

6.坚持铁腕治理污染。按时按质完成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任务。强化环境执法,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狠抓喷水织机废水专项整治,尤其要加大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喷水织机企业废水的接管整治力度。加强工业点源治理,组织力量对沿岸所有污染源进行拉网式检查,将重点企业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庙港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沿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和污水处理提标工作。沿地区实施高密度环境监测,加大夜间突击监察频次,从严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能完成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和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各镇、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外经局)。

7.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切实做好行政交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行行政交界断面水质控制管理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落实奖惩措施。全面推行“河长制”,列入国家、省和市考核范围的断面水质全部达到考核目标。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水环境质量确保“两个率先”环境目标实现的意见》,实行行政交界上下游断面水质达标责任制,市辖区内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不劣于入境断面水质(各镇、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监察局、环保局、水利局)。

8.加大重点地区环境治理力度。继续加强等重点地区的环境保护,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生活污水截污管网建设,严格环保监管执法,加快实施印染企业搬迁,加强《江浙交界断面水质控制应急预案》建设,确保江浙交界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标(镇、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局、国土局、供电局)。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9.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大力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产业,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努力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优先发展清洁产业和环保产业,着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形成节约、环保、高效的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新建循环经济企业4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30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外经局、科技局)。

10.狠抓污染物减排和提标工作。贯彻《市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意见》,严格落实总量削减任务,加快推进年度减排、提标实事工程项目,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1月1日起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纺织染整、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行业实施《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行业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应行业一级排放标准。年6月5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稳定达标的,坚决予以关停(环保局、经贸委、建设局、质监局、工商局、供电局、法制办)。

11.加强区域环评和项目环评工作。认真贯彻环保优先方针,环保规划编制优先于各类发展规划的编制,发挥环保规划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约束性、指导性功能。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的镇(区),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已建成投运的项目,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三同时”验收(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建设局)。

12.严格执行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年本)》,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全面禁止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增加氮磷污染的项目。对于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现有生产能力需改造升级的,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两倍的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对于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也必须通过老企业等量减排予以平衡,实施“减一增一”(发改委、经贸委、外经局、环保局)。

13.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全面完成化工行业专项整治任务,年内再关闭23家小化工生产企业,全市化工企业整治达标率达100%。淘汰所有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完成20家重点企业的挂牌督办任务。对不能按时完成淘汰落后能力的镇(区),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发改委、经贸委、外经局、安监局、环保局)。

14.规范复垦用地管理。对淘汰的企业用地进行复垦,对复垦后增加耕地的,实行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政策(国土局)。

15.加快生态工业园建设进度。引导、督促各级各类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建设。经济开发区按已编制的省级生态工业园规划,抓紧各项创建措施的落实工作,确保明年创建成功。经济开发区完成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外经局)。

三、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6.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年底前,各镇(区)按环保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开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完善的污水收集管网。加快新建城南污水处理厂(3万吨/日)、污水处理厂(2.5万吨/日)、庙港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2万吨/日)和扩建污水处理厂三期(5万吨/日)、桃源污水处理厂二期(1万吨/日)、震泽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平望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等8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确保各镇生活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75%,镇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两个省级经济开发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各镇、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环保局)。

17.提升污水处理设施综合处理能力。所有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一律配套除磷脱氮工艺,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一级A排放标准和相应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全面开工11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除磷脱氮改造工程,年内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实现总磷、总氮排放量分别下降5%左右的目标。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处理和中水回用工程建设,重点启动地区及污水处理厂尾水利用工程(建设局、环保局)。

18.全面禁用含磷洗涤用品。在地区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达标率100%(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

19.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体制。对工业企业排水户安装计量装置,实施按水量和浓度收费。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年内要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社会化运行,实现“管办”分离(各镇、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水利局、法制办、环保局、建设局)。

四、抓好农业面源、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20.开展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取缔沿1公里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1-5公里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现零排放,辖区内其余畜禽养殖场污水全部做到达标排放。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规模养殖场。归并缩减生猪定点屠宰场,到年,原则上每镇(区)暂保留1个屠宰场。加强畜禽粪便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年内基本完成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确保做到达标排放(各镇、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经贸委、农林局、环保局)。

21.积极推行农业综合防治技术。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病虫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到年底,农药、氮肥使用量比上年分别削减5%、3%以上。推广秸秆还田、氨化、微贮、食用菌生产、生物质能利用等技术,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水平,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农林局)。

22.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调整压缩网围养殖面积,年内完成上级下达的东网围养殖整治任务。

23.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户在新建或改造后的农村集中居住点的比例达40%。完成42个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任务。分散居住居民点的生活污水全部实行三格式以上处理(各镇、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爱卫办、环保局)。

24.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认真落实《市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实施意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达标率100%。积极探索污泥处置的途径和方法,强化对污泥的规范化、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减少土地占用和二次污染。新建垃圾压缩中转站30座,年内完成垃圾焚烧发电厂土建工程,确保明年上半年投入运行。建立完善垃圾收集体系,加快推广“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转、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年底前全部实现集中收集、集中处置(各镇、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爱卫办、城管局、环保局)。

五、严格控制船舶污染

25.加强东船舶污染防治监管。严把入湖船舶签证关,年内完成向途径东流域的运输船舶免费发放垃圾桶900只和垃圾袋5000只。完成东水域境内油船、危化船、客船(游览船)油水分离器和GPS安装工作,东水域境内客船(游览船)垃圾、油废水和生活污水基本实现零排放(交通局)。

六、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

26.加强对沿船菜的整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沿船菜的治理,确保整治到位,确保社会稳定(镇、镇、镇、工商局、环保局、水利局、供电局、公安局、法制办、信访局)。

27.规范对水源地的管理。年底前,饮用水源地要按新标准要求,确定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并重新设定落实明确的界限标志。完成城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编制任务,并抓好组织实施。对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全面实施生态隔离、防护等工程措施,防止蓝藻集聚污染。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进行排查整顿,取缔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制定东沿岸、京杭大运河段、太浦河段等重点区域水环境整治达标方案,确保在“十一五”期间达到治理要求(水利局、环保局、建设局)。

28.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抓好节水减排工作,重点在印染、喷织等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行动,年创建5个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5个省级节水型小区,扶持一批重大节水示范工程建设,全市中水回用量不低于2万吨/日,全年万元GDP用水量下降4%。开展节水型示范工业园区建设试点,加强开发区循环用水,采用水网络集成技术,实施园区内厂际串联用水、污水资源化和非传统水源利用。完成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水利局、建设局、经贸委、科技局、环保局)。

七、全面开展东水环境综合整治

29.落实东整治项目。制定东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抓紧落实东综合整治项目,做好项目的上报审批工作。按照流域治理省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要求,督促符合条件的单位和部门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准备,5月份完成一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工作。组织一批有利于降低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和修复生态系统的项目,申请列入国家规划或“省流域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暨专项规划”。努力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扶持的同时,加大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协调力度,争取东综合整治一期工程、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等重点项目得到开行的信贷支持,争取年内动工建设部分项目(发改委、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建设局、农林局、水产局、国土局)。

30.实施河湖疏浚清淤工程。对东实施泄洪道疏浚和对污染严重的底泥进行生态清淤,完成疏浚清淤泄洪通道24公里,疏浚清淤分通道13公里,生态清淤14平方公里,清淤总土方3350万方。对沿大堤47公里滨湖区200-500米范围内进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完成疏浚村庄河道287条、325公里。

31.开展退耕还湖工程建设。在一级保护区实施退耕、退渔、退养,还林、还湖、还湿地,建设生态隔离带。先在沿湖1公里、主要水源保护区周边2公里、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米等重点区域进行试点。其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建立湿地农业高效生态示范区,积极发展绿色、有机农业,有效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32.加快东湿地保护建设。年内完成在东沿线1公里范围内营造生态林6800亩,其中建设林业生态园面积600亩,林果基地面积700亩;道路林网、河道林网、农渔林网全面配套;多点开展村庄绿化建设。开展东湿地保护、湿地恢复等工程项目,重点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生态恢复示范、湖滨带生态恢复、太浦河水源保护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保护和恢复东湿地生态系统的良性结构和功能,提高污染物净化和生物生产能力。

八、引进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污染综合防治能力

33.开展污染治理课题研究与应用。开展蓝藻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城镇污水氮磷深度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开展蓝藻治理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研究。积极开展蓝藻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技术的运用(科技局、环保局、水利局、建设局、水产局)。

34.推广使用先进的科技治污技术。加强化工、印染、酿造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工业废水处理与排污监控技术的开发应用,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建设化工集中区工业废水综合治理、湖泊水体生态修复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中水回用、尾水生态处理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局、经贸委、建设局、环保局、农林局、水利局)。

35.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技术的应用。推广精准施肥、病虫草害生态控制、秸秆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清洁技术,提高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水平。研究并推广水产养殖水净化及循环利用技术,把镇作为该工程的示范区,实施“镇流域池塘养殖水净化与循环利用工程”项目研究,并进行推广。

36.开展制水工艺科技研究与攻关。重点进行水源地水质突变情况下水质应急处理工艺研究,确保饮用水水质符合要求。加强水污染监测和预警技术研究,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科技局、建设局、卫生局)。

九、推进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创新

37.适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开征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建设局)。

38.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规范使用。适时启动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逐步建立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利局、建设局、财政局、监察局、物价局、审计局、城管局)。

39.增加污染治理财政投入。市、镇(区)两级财政要将新增财力的10%-20%专项用于污染治理,重点支持调水引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生态修复、监测预警等重点工程建设(各镇、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审计局)。

40.制定实施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营污染治理设施,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COD排污权有偿取得机制,探索形成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允许用污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进行质押贷款,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环保局、各金融机构)。

十、建立完善监测、统计、考核体系

41.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完成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源地、出湖口、国控、省控、市界断面处等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测。重点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第三方管理,运行和监测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环保局、水利局、建设局、财政局)。

42.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制定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网络,加强华衍水务有限公司中心化验室对水质的日常监测工作(建设局、卫生局、华衍水务公司)。

43.做好农业面源污染源普查工作。年内完成农业面源污染源调查。年底前建立先进、科学、准确的水污染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农林局、环保局、财政局、水利局、水产局、统计局)。

44.提高污染物减排标准。健全完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除继续执行COD、SO2减排约束性计划外,将氨氮和总氮、总磷排放指标列入约束性减排计划,把减排任务和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及重点排污单位(环保局、经贸委、农林局、建设局)。

45、建立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实施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的监测、统计制度,加强统计调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减排和治污工程完成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统计局、环保局、建设局、农林局)。

46.建立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地区重点污染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重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环保部门全面实行重点污染源监管责任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组织部、监察局、环保局)。

十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47.加强环保宣传教育。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水污染治理先进经验,揭露、曝光反面典型。广泛开展环保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宣传部、环保局)。

48.建立完善环保奖惩制度。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积极推进企业环境诚信建设,建立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实行环保有奖举报,鼓励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环保局)。

49.全面提升创建标准。巩固环保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成果,深入开展国家生态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幼儿园)、绿色宾馆(饭店)等比例,精心打造生态亮点工程,细化完善创建台帐资料,确保年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通过复查,国家生态市通过国家级考核验收(环保局、教育局、民政局、旅游局、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