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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市部门综合统计体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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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市部门综合统计体系计划

一、建立部门综合统计体系的依据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市统计管理办法》是建立全市部门综合统计体系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六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市统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配合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系统的统计工作。

建立部门综合统计体系旨在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资源的整合、数据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监督等工作、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既分工又协作的机制,为我市科学发展提供更好的统计服务,为市委、市政府和各部门更全面、更及时的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部门综合统计体系的范围和内容

部门综合统计体系的范围包括: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法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人事局、科学技术局、体育局、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农林局、水利局、水产局、国土资源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安局、民政局、消防大队、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邮政局、供电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支行、保险行业协会分会、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区总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市分公司等41个部门(直属单位)。市机关下设在各镇(区)的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或双重领导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由市对口管理部门扎口统计,金融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支行扎口统计,保险企业由保险行业协会分会扎口统计。今后,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涉及部门将会逐年增加。

部门综合统计体系的内容:实施一套表(2张)统计网上直报制度,包括部门服务业统计报表1张和部门基础数据报表1张。部门基础数据报表的内容为:我市经济社会、民生质量等方面指标,本部门、本行业基本概况指标,市委、市政府年度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及我市绩效评估(争创十强县、科学发展观考评和小康监测等)的相关指标。

三、部门综合统计体系的组织和制度

市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组织网络:分管副市长为总协调人,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业务科长为成员共同组成统计组织网络。部门行业内部综合统计组织网络:各部门(直属单位)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组织网络中的分管领导明确为主管领导、加强本部门及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基础工作,落实好部门综合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部门综合统计实行定报、年报相结合的网上直报统计制度。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综合统计的制度设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报表汇总、综合管理和监督协调,并适时向党政领导、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督促本行业的单位及时保质报送部门综合统计报表,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本行业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同时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市统计局认真落实部门综合统计工作,确保领导、人员、网络到位;负责监督市各部门按时保质完成部门综合统计工作,将部门综合统计工作列入年度政风行风监察目标。

建立全市部门综合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部门综合统计工作,建立起渠道顺畅的工作体系。

四、加强部门综合统计体系的监测和考核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确保数据质量。各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和工作责任机制,对所上报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核实评估,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