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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生态补偿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给予的经济补偿。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把建设成为最适宜人居创业的乐居城市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协调与平衡发展相结合。以直接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镇(区)政府、村委会(含涉农社区,以下简称村)、农户为补偿对象,通过生态补偿,使因保护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得到经济补偿,增强其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能力,保障生态保护地区公平发展权,使地区间得到平衡发展。
2.坚持责权统一与明确职责相结合。按照谁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使生态环境的保护者,通过生态补偿机制,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受益者,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污染者,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
3.坚持突出重点与分步推进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创新体制机制,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对象与方式,突出以耕地、基本农田、水源地、重要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等为生态补偿重点,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完善补偿机制,构建特色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
4.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优化配置集体资源,加大政府对生态保护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路子。
二、生态补偿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生态补偿标准及内容。
对下列对象每年按以下标准进行生态补偿:
1.加强粮田生产保护。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入股完善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办发[]58号)精神,对土地整村流转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种粮面积按每亩300元予以生态补偿,对粮食生产集中区域按每亩150元予以生态补偿,以上两项生态补偿市财政负担2/3,镇(区)财政负担1/3;对土地整村流转入股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每个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2.加强水源地保护。对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所涉及的镇(区)按每个100万元予以生态补偿。列入市级备用水源地取水口每个补10万元。
3.加强生态林保护。对列为市(县)级以上保护范围的生态林地,按每亩500元予以生态补偿。列入国家公益林的,通过征地取得或按征地标准给予补偿。
4.加强农业示范园区保护。对明确授予国家、省、市及市级以上的各类农业示范园区分别按实施面积给予每亩500元、400元、300元、200元的生态补偿。
5.加强重要生态区保护。对太湖沿线生态区、万亩以上生态林所在镇(区),市给予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生态补偿。
6.加强生态湿地保护。省级保护湖泊在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绿线范围内,统一实行土地流转,由镇(区)或村投资建设,统一集体经营管理的重要生态湿地以及省级生态湿地,适当予以生态补偿。
7.强化区域联动发展。要以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对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可采取挂钩扶持、异地发展等办法,整合资源,统筹发展,增强该类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的造血功能,实现限制发展区与其它地区的共同发展。对水源地、重要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的农民,凡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给予适当补偿。
(二)生态补偿资金的建立、拨付、使用与管理。
市级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入划拨、上级专项补助、接受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措。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数随财力的增长相应增加。市级根据全市耕地面积按每亩不低于400元建立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生态补偿资金支付每年由市政府按上述标准核定后,拨付至镇(区),主要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建设;对直接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农户进行补贴;发展镇(区)村社会公益事业和村级经济等,其中,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土地复垦复耕、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对土地流转农户进行补贴等。
市镇(区)财政每年要安排资金用于镇(区)村污水治理,来源于镇(区)村的污水处理费要全部用于镇(区)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随自来水费征收的水资源费地方留成部分用于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比例要达到60%以上。
生态补偿资金建立、拨付、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生态补偿的保障机制
(一)优化镇(区)管理体制。各镇(区)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和责任,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优化各镇(区)财政管理体制,重点是逐步增加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镇(区)财力,增强镇(区)保护生态环境整体水平,保障并促进实现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市镇(区)各级财政要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5%要全部用于农业。财政支农资金及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的投入要向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镇(区)倾斜。
(三)引入市场导向机制。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对生态环境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与城乡土地开发、发展乡村生态旅游等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保护、改善环境中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生态补偿工作
生态补偿涉及各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生态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把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力度,加强环境污染整治。要逐步建立健全区域排放控制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分配制度和排污权有偿交易制度。各镇(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从政策上、机制上积极探索实践,逐步扩大生态补偿范围,增加补偿内容,提高补偿标准,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各镇(区)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基本农田、水源地、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进行保护,相关部门认定其未能尽到保护责任的,由财政部门缓拨、减拨、停拨及收回生态补偿资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