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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投入,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对策措施的通知》(府〔〕6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府〔〕92号)以及《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府办〔〕1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设立的规模与我市经济发展相同步、与实际需要相适应;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体现必需、专款专用和规范审批的原则;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市级政府每年财政专项拨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罚没款、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结余、社会捐款和赞助等。
第三条 从年度起,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我市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人均1.80元的标准为基数列入预算,并逐年有所递增。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罚没款项和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捐款、赞助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入库金额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按不低于70%的比例充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五条 对于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捐款和赞助,须按规定出具非税收入单据。不得以行政审批许愿或减轻行政处罚为交换条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变相索取捐款和赞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工作的专项支出,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和应急救援的一般性装备建设;
(二)重大公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奖励;
(三)安全生产隐患有奖举报;
(四)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六)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工作;
(七)安全生产工作奖励;
(八)安全生产专家组经费;
(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十)对安全生产抢险救灾突出贡献人员、伤亡人员的慰问和一次性特殊补助;
(十一)依法处置各类危险物品所必需的经费。
第七条 成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政、监察、工会、安监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部门预算及使用计划的审定,听取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汇报,研究审定专项资金重大支出事项等。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明确专项资金项目资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程序。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各区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设立和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安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