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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规范融资方式、加强融资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市级融资平台和建设主体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融资,指在规范融资方式、防范财政风险的基础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融资行为。融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形式,贷款担保可采用信用、不动产抵押和保证担保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融资平台,主要是指市政府国资办监管的国有企业(含下属企业)市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市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花桥国际商务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实行“计划管理、财政监管、平台运作、主体实施”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政府融资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的领导机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金融办、重点办、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办、住建局、国土局、交通局、规划局、监察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以及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融资计划、审定下达各融资平台的年度融资任务和政府信用贷款年度偿债方案,平衡年度建设资金,定期研究协调解决融资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日常管理;拟定政府融资计划;监管融入资金的使用;监督指导融资平台和政府建设主体的财务管理;负责编制年度偿债计划;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事宜。
第八条市发改委、重点办根据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库,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重点,提出项目及其总投资概算、开工时间、建设周期。
第九条融资平台和相关建设单位要加强配合,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许可、环境评估、土地审批等工作。市发改委、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政府下达、财政统筹”原则,科学测算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规模,制定融资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下达给融资平台。融资平台根据下达的融资任务,按照单位管理、专项用途、审批使用、限额提贷”管理要求,制订具体融资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因项目投资计划调整等因素需变更融资计划的按照上述规定报批。融资平台未经审批的贷款,财政部门不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第十一条融资平台是管理融资资金的责任单位,应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分别核算,并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未经领导小组批准,融资平台不得对其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负责偿债资金的筹集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为:土地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收益、经营城市资源的各项收益及对建设项目的财政专项拨款等。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应对政府融资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提前介入、跟踪评审。市监察局应对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实施全过程监督。市人民银行、银监办、金融办应加强管理,规范金融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过程中的行为。
第十四条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