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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管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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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管治计划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体育产业发展,市财政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切实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和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予以安排,在市政府指导协调下由市财政局、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引导资金预算、使用方法和重点,组织专家评审。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审查。

第四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体育类服务、体育设施建设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体育产业项目。具体支持对象是:

(一)体育用品制造类

1.在投资的体育类上市公司或著名体育企业;

2.来投资中获得奥运会指定使用器材的企业;

3.制订体育行业用品国家标准的企业;

4.获得全国著名商标的体育企业;

5.开设研发中心的体育类企业。

(二)体育类服务业

1.在设立大型体育步行商业街或体育仓储业;

2.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综合类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3.在注册或设立主场的职业体育俱乐部;

4.由区镇或单项体育协会承办的连续超过三年的全国以上体育传统赛事;

5.其他体育中介、培训等服务业。

(三)由社会投资建设的综合类全民健身中心、训练基地(政府为主投资的体育设施建设继续按照《市文化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四)其他符合省体育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项目。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主要有贴息、资助、奖励等方式,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

1.贴息。经批准扶持的项目,对其发生的项目资本金以外且在项目周期内的中长期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贴息采用全贴、半贴和定额贴息方式,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的时间相一致,贴息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原则上按项目的完成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包括在内)。

2.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对体育产业重大宣传活动经费按最高不超过引导资金总额的5%安排。对项目评审论证经费按最高不超过引导资金总额的2%安排。

3.奖励。对体育产业考核中取得先进的单位进行奖励,以以奖代补形式对参加全国以上体育展览的单位进行奖励。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由市体育局向各区镇引导资金申报通知。各区镇根据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

第七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扶持资金方案,报市政府核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拨付计划到各区镇。

各区镇财政分局(所)应在接到项目资金拨付计划文件五个工作日内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一般情况下引导资金在每年9月前拨付。

第八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不予安排新的项目等处罚措施。

第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2.转移、截留或者挪用引导资金的;

3.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项目或项目验收的;

5.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得到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各级引导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所报送材料审查不严、造成引导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根据需要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项目单位应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