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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技能培训档次,实现城乡劳动力充分就业
1.凡经行政推动参加就业或创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岗位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市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按实给予培训费补贴;其中获得高级工技能证书的,由市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按实给予培训费补贴。
2.有条件的村可组建劳务合作社,允许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凡组织农村“4048”大龄劳动力就业比例达80%,且报酬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务合作社,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半收取,缴纳税收部分,每年由市、区镇财政按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份额分别予以奖励。
3.凡由财政资金出资实施的绿化养护、保洁、清淤等公共工程,原则上由各村(社区)劳务合作社竞标承接,具体由各区镇招标竞标办公室负责操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二、优化创业指导服务,鼓励城乡居民自主创业
4.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凡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居民,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首次自谋职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每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
5.对本市农村特殊群体申办的个体工商户,凭市核发的《特殊群体劳动组织证书》,向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申报,办理个人档案托管手续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年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补贴。
6.对初创型创业者发放小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每次20万元;对成长型创业者的小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每次60万元。有关贷款贴息和担保手续费的优惠,按政办发〔〕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提高合作经济组织质量
7.凡撤村建居(社区)的地方,必须将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改制为社区股份合作社,其余各行政村应在2014年底前完成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过程中,要逐步探索本市社区股份固化的方式、方法,以促进社区股份合作社改革的不断深化。
8.社区股份合作社必须规范组建、规范运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实行定期分红制度。用于村民(社员)分红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社区股份合作社净收益的30%。同时,随着集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应逐步扩大分红面,提高分红金额。
9.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中介服务性收费,房产租金收入按5%的综合税率计征税费,缴纳税收部分,每年由市、区镇财政按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份额分别予以奖励。实行红利分配的村,由市、区镇两级财政各按红利分配额的10%给予奖励。
10.凡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购买的物业载体项目,实行奖补资金与载体项目规模、性质挂钩,每年按每个区镇50—8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11.各区镇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农贸市场、商业用房等经营性用房,以成本价转让或折算分割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强村联合发展公司用于出租经营。
四、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提高农业在富民强村中的贡献份额
12.鼓励发展高效农业,推进种植养殖业结构调整;鼓励发展设施农业、规模农业,加强对重点产业的基础设施改造;鼓励发展休闲观光设施农业;鼓励发展品牌农业和标准化生产。对上述项目所建的排灌设施、主要干道等基础设施,市、区镇两级财政各给予不低于总投资10%的奖励。
对从事种植业种子种苗栽培而建造的连栋高标准大棚,面积在20亩以上的,由市、区镇两级财政每亩各补贴1万元。
对新申报各类名牌农产品的实施分类奖励:获市授予的名牌农产品,每个奖3万元;获江苏省、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的名牌农产品,每个奖10万元;获国家级名牌农产品,每个奖50万元。
对新增农产品注册商标的,每个奖1000元。
13.支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对新批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凡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能带动农民增收、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每个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
对列为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贷款贴息,符合扶持范围的由市财政安排定量资金用于贴息,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金额在贴息上限内按年度5%的贴息率据实计算。
对列为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凡当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入或销售门店开设的,市财政对其实行以奖代补,具体标准为:
(1)固定资产投入、销售门店租赁费或入场加盟费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2)固定资产投入、销售门店租赁费或入场加盟费总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
(3)固定资产投入、销售门店租赁费或入场加盟费总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奖励15万元;
(4)固定资产投入、销售门店租赁费或入场加盟费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五、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
14.到年底,原则上不再新增农保缴费人员,形成全市统一的、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5大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建立农村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
15.建立和完善对城乡低保户的物价补贴制度和配送干股红利制度,年起由市、区镇财政各出资50%,向每户低保户配送2万元干股,每年最低红利不低于1600元。
16.由市财政出资50%、区镇财政出资40%、个人出资10%,为全市城乡居民建立自然灾害和人身意外伤害民生保险制度。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
17.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加快培育经济强村。进一步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把加快培育经济强村与深入推进村级“四有一责”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多村联合发展,创新村级经济发展方式。对于通过多村联合、集体股份合作组建的强村联合发展实体,无论是以“公司”名称还是以“集团”形式登记注册,都是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限收取中介服务性收费,房产租金收入享受综合税率5%的优惠;实行红利分配的,由市、区镇两级财政各按红利分配额的10%给予奖励;对强村联合发展实体,在资源配置、项目审批、人才引进等方面实行优先优惠;在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中标资格;当年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由市、区镇财政各贴息30%,一个单位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市、区镇两级)。
18.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具体标准按办发〔〕70号文件执行。
19.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支持力度。继续实行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制度,由市、区镇两级财政每一轮对每一个薄弱村各出资100万元,以扶持经济发展项目的形式予以扶持,第一轮三年,第二轮二年。
20.各区镇在征(使)用土地和动(拆)迁村级集体资产过程中结欠村级集体的补偿款,区镇经济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结欠补偿款的核算,应在2015年前全部补偿到位。提倡用经营性资产作为补偿手段,每年20%兑付到位,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21.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切实做好村级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严格界定村和社区的支出范围,市镇两级财政要加大对村公共服务开支的补贴力度,按户籍人数2000人以上的村补贴40万元、1000—2000人的村补贴30万元、1000人以下的村补贴20万元,市、区镇财政按4:6比例承担,以保障村公共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转。
22.凡年以后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富民强村的政策措施,与本《实施细则》重复的,以此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