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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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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计划

一、参保手续的办理:对已参加“土地换保障”的失地农民优先办理。

二、缴费标准:

1、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相同,征缴率为5%(862×5%)。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年已退休人员每人每年20元,在职人员每人每年30元,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缴费年限及方式:

失地农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不同年龄段人员实行逐年缴费和一次性缴费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参保的年龄界定基准点为年6月30日,对年6月30日以后的失地农民年龄界定基准点为征地批文或实际用地时间。

(一)女60周岁、男65周岁以下的实行逐年缴费,每年度征缴一次,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1、连续缴费满15年,且已达到或超过城保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费,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缴费满15年,但未到城保规定退休年龄的,必须连续缴费至城保退休年龄,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连续缴费年限内达到当年我市社会平均寿命时停止缴费,终身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对实行逐步缴费的失地农民,全失地农民个人每年负担259元,政府每年补贴259元。例:失地比例为50%,年总计缴费518元,政府补贴518×50%×(1-50%)=129.5元,个人负担388.5元,政府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

(二)女60周岁,男65周岁以上的实行一次性缴费,缴费标准为6000元。

1、女60周岁以上至75周岁,男65周岁以上至75周岁的全失地农民,个人负担3000元,政府一次性给予补贴3000元;部分失地农民按失地比例进行缴费,例:失地比例为50%,个人负担3000+3000×(1-50%)=4500元,政府补贴1500元。

2、75周岁以上全失地农民个人负担2000元,政府一次性补贴4000元;部分失地的农民按失地比例缴费,。

四、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1、女50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只能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2、女未满50周岁、男未满60周岁:

(1)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纳入住院医疗保险;

(2)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补贴。全失地农民政府补贴20%,先缴后补,缴费标准为个人828元,两级政府补贴207元。部分失地农民按失地比例缴费。

五、其他规定

1、失地农民以户为单位选择参加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户籍人口以户口簿为准。

2、部分失地农民的政府补贴额按失地比例进行补贴。

六、组织领导

成立镇失地农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七、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培训阶段。

主要任务是分层次组织宣传发动,政策培训,调查摸底,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登记、申报、审批阶段。

主要任务是已参保失地农民的分户造册登记、失地农民申报申请、汇总申报审批。

第三阶段:缴费办理阶段。

主要任务是协调市社保局医保科收费、办理。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