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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规定收好每笔预算外收入,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标准和范围。严禁设立帐外帐、“小金库”,不准坐支截留资金。
二、年初认真编制部门预算,按规定科学合理统筹使用好预算外资金,部门预算经审核批准后,不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和财政分局核准,部门不得随意变更部门预算或随意追加部门支出。财政分局要严格按照经政府审核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核付,未经批准追加支出,财政应予拒付。
三、机关、镇属事业单位实行包干费用定额标准统一。每一单位定额包干基数为4500元,每增加一人包干经费增加1500元。包干费用含招待费、办公费、培训费等部门各类费用支出,包干费用之外不再另设非包干经费。机关各部门在镇政府统一规定的包干费用之外,不得再在预算外资金中另设包干费用(含招待费用)。镇属各站、所参照机关标准确定包干费用额度,在预算外资金中给予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包干费用的使用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核定范围内的费用报支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财政报支。因工作需要(含购置大额办公用品)需增加费用支出,每季度首月15日前应编制预算计划(说明资金用途),报财政审核、镇长审批后交结算中心。结算中心根据定额包干、批准后的增加费用内给予报支。
四、机关、镇属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福利待遇标准统一。除上级规定工资奖金福利之外,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按照党委、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各项福利津贴(含过节费、工会福利、各种工作津贴),不得违反规定超标准发放福利、劳保、津贴和实物,严禁虚开发票和白条入账。因工作加班须增发加班费的,由部门负责人按实际加班时间向财政分局领表填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按原资金渠道给予支付。
五、机关、镇属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实施操作办法统一。各部门包括部门下属单位涉及政府投入的工程项目(包括上级资金拨付项目),均需报镇招议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镇招议标领导小组决定招议标。项目资金统一由结算中心按招议标合同从原资金渠道给予拨付。
六、资金使用坚持先收后支,先保人员经费、后报费用开支的原则,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严格报销程序,规范报销凭证。发票须经手人签字,部门领导和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支。
七、对大额的支出发票,按有关规定应转帐拨付,不得现金支付。
八、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各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部门安排使用好预算外资金,财政分局结算中心要严把费用报支关,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不规范票据要说明情况暂缓支付。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和纠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上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并追回违规发放的资金;对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