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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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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治计划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镇政府统一领导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镇财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不论其形成形式,都要纳入管理办法范围之内进行管理,资产管理工作主要有资产的购置、调拨、使用、变价、报废等方面。

二、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

2、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的批量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建筑物类、交通运输设备类、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文物类、其他类固定资产。

(一)房屋建筑物类。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交通运输设备类。指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四)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设备。

(五)图书文物类。指图书、资料和文物。

(六)其他类固定资产。指除上述五大类以外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买、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二)新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全部支出计价。

(三)改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扣除因改建发生的变价收入净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买实行政府采购制,由购买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购买。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置后,据财政部门资产入帐审批手续,记帐中心会计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单位登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

第九条固定资产处置须单位提出申请,经镇领导批准,并到镇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进行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出、报废、出售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材料,报镇财政部门,并经镇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户。

第十一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单位应建立台帐,加强购买、领用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有专人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