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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镇成立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政府、纪委领导和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领导协调和管理监督,领导小组下设招议标办公室,具体负责招议标的管理监督工作。纪委、财政、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水利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四条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镇政府每年根据各部门编报的项目计划制定本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批先建、边建边报;
(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质量管理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公开、规范操作;
(三)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决算审计制。
第六条工程项目须经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建设资金。
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第七条立项申请由建设单位或部门提出,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特别重大的项目,由书记办公会或镇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立项申请批准后,分管领导、专业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九条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向镇建设管理所履行项目报建手续,经镇建设管理所审查同意并报镇领导批准后,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和镇建设管理所共同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审查。镇招议标办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核定项目预算,报镇领导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监理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不得规避招标。
达到上级规定限额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发包,由镇招议标办协助建设单位进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形市场操作。
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镇招议标办组织招议标工作,按照上级有关工程发包的规定进行操作。
经领导小组确定的特殊工程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按有关规定进行直接发包。对小额工程项目,可由镇分管领导会同主要领导商议确定发包。
第十二条合同。工程施工前必须签定工程合同,合同不得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正式合同副本报领导小组、镇分管领导和财政分局备案。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严禁承包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三条专业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有效控制投资,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报领导小组审批。对工程变更,由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镇分管领导、专业职能部门共同签证报招议标办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对可能引起投资超过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情况,须事先报镇领导审查或由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建设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建立在建项目档案,记载项目参建单位信息、开竣工日期、投资控制(概算、预算、合同价、决算价)等信息,每月编制在建项目进度投资情况统计报表,报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合同和建设进度填报项目资金申请单,经镇分管领导和专业职能部门同意后报财政分局,财政分局对照项目资金计划、工程合同、完成进度和有关签证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财政分局按照领导审批意见,负责项目资金的直接拨付。项目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项目设立资金专户,实行资金封闭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完工后,分管领导与招议标办组织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专业职能部门以及有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财政分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验收通过后,专业职能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招议标办存档。竣工验收报告和决算审计报告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财政分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监督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镇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建设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在建设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