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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工业经济三年翻番奖励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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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工业经济三年翻番奖励计划

一、鼓励企业上规模

(一)鼓励企业销售上台阶。

1、对年销售收入新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1亿元奖励1万元。

2、对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增幅100%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销售收入1000-3000万元且年销售增幅100%以上的企业奖励5000元。

3、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年增幅50%以上的企业奖励1.5万元。

以上奖项均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企业纳税上台阶。

1、对入库税收新达到300万元以上企业,奖励3万,每增300万奖励3万元,以此类推。

2、对年底入库税收100万以上且2010-2012年期间实现入库税收翻番的企业奖励5万元,增幅达50%以上的给适当奖励。

(三)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1、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现有企业,新增加注册资本的,按实际到帐注册资本每500万元奖励5000元。

2、对入库所得税100万元以上企业,每增30%奖励1万元。

3、凡获国家、省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获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3万元。

(四)鼓励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做强、做大。

1、凡新进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列统要求的企业且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00元。

2、对已列统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产值增幅30%、50%、100%以上的,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2万元。

3、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产值新达到2亿、5亿、10亿的,分别奖励5000元、1万元、2万元。

以上奖励按最高一级计奖,不重复兼得。

二、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五)鼓励企业提高市场知名度,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以上两者在当年度内不重复奖励,以最高一级计奖。

(六)参加市级以上政府组织各类展览展销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七)对民营企业生产性设备单个项目投资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以主管部门备案,按实际投入为准)。

(八)对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单个核准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美元以上,且不在“两免三减半”期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四、鼓励企业推进节能降耗

(九)凡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产值综合能耗同比下降10%以上奖励2万元。

(十)对单个节能技改项目年节约标煤1000吨、300吨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进行节能技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一)年内通过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转化

(十二)鼓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1、当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件以上的企业,每件奖励200元,不足20件每件奖励100元。

2、当年申请实用新型专利5件以上的企业,每件奖励400元,不足5件每件奖励200元。

3、当年申请发明专利3件以上的企业,每件奖励3000元,不足3件每件奖励1500元;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000元。

(十三)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及新产品开发。

1、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国家、省、市级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5000元。

2、新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自主新产品,国家、省、市级每只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省级软件产品每只奖励3000元。

3、新认定的省级软件企业奖励5000元。

4、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奖励3000元。

(十四)大力扶持企业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1、新批准认定市级以上的(内外资)研发机构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市级奖3000元,省级奖5000元,国家级奖1万元。

2、新认定的省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奖励1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研究生工作站,奖励5000元。

3、新签订校企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备案,被有关部门确认的奖励2000元。

4、凡承担国家、省、市以上科技项目,并获得相关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5000元。

5、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按获奖层级和等级分别给予5000-30000元的奖励。

(十五)大力扶持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经国家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布后,分别资助经费20万元、10万元、5万元,参与起草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

六、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十六)对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和管理者给予奖励,每年被评为市及以上十佳管理创新企业和十名优秀经营管理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享受上述奖励意见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类,并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要求,企业销售收入、纳税等数据以税务部门为准。

本意见有效期限为,由镇企管、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城政发()32号文件自此文件下发后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