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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档案管治暂行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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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档案管治暂行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园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园区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区档案是指园区内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园区档案工作是园区工作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园区档案工作的管理,列入工作计划,年终考核,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档案。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园区管委会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人,确定管理档案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建立健全园区的档案工作。

第五条园区各部门应保管园区需要保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园区各部门应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

园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专业技术技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档案工作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建立健全园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确定其接收档案的范围。

4、负责对园区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

第八条园区各部门应当将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立卷归档工作列入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并形成制度。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工作全过程。

第九条园区各部门的档案员应当制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条园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和档案验收制度。

园区基础设施及进区项目建设,在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在编制和移交竣工档案方面的责任、费用以及移交范围、要求和时间。

第十一条园区各部门应于每年上半年完成上一年度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基本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文件材料的组卷归档工作。

第四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归档制度:

一、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

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详见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二、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应在第二年六月底前归档结束。

2、设备、基建、科研档案在设备、基建、科研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

3、声像档案、实物档案随时归档。

4、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保管移交。

5、电子档案归档时间(见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制度)。

三、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准确地反映各项活动真实面貌和历史过程。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端正、线条清楚、图样清晰,签署完备。

3、本单位产生的文件材料归档时必须是原件,文件底稿必须用碳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4、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档案形成的特点和规律,加以系统整理。

5、各类文件材料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要适当增加份数。

6、电子文件归档时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存、一套查阅使用,一套异地保存。

7、归档的材料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后签字。

第十三条档案利用制度

1、凡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均可利用本单位档案,外单位人员利用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2、凡利用档案须自觉办理登记手续,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星期,如要继续借阅,须办续借手续。

3、复制档案须经档案员或有关领导同意。

4、利用者不得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污损、撕页或私自拆卷,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5、各部门应将利用效益,及时报送汇总。

6、档案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熟悉档案,积极主动地提供和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档案保密制度

1、保守机密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做好保密工作是每一个公民的职责。

2、保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提高警惕,杜绝各种泄密、窃密现象。

3、凡涉及到本单位各类计划(长远规划),各类需要保密的会议,有关经济问题的调查,重大事故调查情况以及不宜公开的检举揭发信,职工处分材料等均属保密内容。

4、档案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保密条例,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档案、情报、资料。

5、档案工作人员不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文件的内容。

6、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秘密的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制度

1、档案的鉴定工作就是鉴别档案的现实和历史的价值,根据价值大小确定保管期限,把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剔出销毁的工作。

2、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小组由分管领导、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档案员对到期档案提出鉴定计划,首先由业务部门鉴定人员提出鉴定意见,由鉴定小组讨论决定。

3、档案鉴定采用直接鉴定法,即逐卷逐件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全面、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确定档案的价值,决定档案的存毁。

4、对经鉴定小组鉴定,认为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鉴定小组要编制销毁清册,并写出鉴定销毁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另二份分别报专业主管部门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5、销毁工作由档案负责部门负责,但必须与保密或保卫部门联系,有专人监销,监销人员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连同鉴定销毁报告等一起存档备查。

6、经销毁或改变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档案人员要在相应的目录上注明。

第五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园区各部门档案员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七条园区各部门档案员应当建设和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八条园区各部门档案员要注重和加强档案信息的编研、咨询等开发利用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资料信息。

第十九条园区各部门的档案,应在第二年的6月前整理后交园区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市档案局移交;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园区报送竣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