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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开辟航线航班的奖励
1、对在开辟国际航线的国内外船公司实施奖励。航线运行一年以上的,根据航线情况,一次性奖励100—300万元人民币(含航道养护费、引航费、拖轮费等各项费用)。
2、对在开辟国内沿海直达航线的船公司,根据其全年完成的吞吐量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
全年完成吞吐量30000TEU—50000TEU,每TEU奖励10元人民币
全年完成吞吐量50000TEU—80000TEU,每TEU奖励20元人民币
全年完成吞吐量80000TEU以上,每TEU奖励30元人民币
3、对帮助开辟航线并成功运营一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一条沿海内贸直达航线奖励5万元人民币,一条外贸近洋航线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对货代揽货的奖励
4、鼓励外地航运企业、货运企业或物流公司在开设分支机构或直接注册新公司,如在缴税,则享受口物流的奖励政策。
5、内贸货代公司全年在完成内贸集装箱出口重箱5000TEU以上,核实船公司定舱资料确认后,每TEU奖励20元人民币,年终一次兑现,以货代公司认可的形式奖励给对方。
6、外贸货代公司全年在完成外贸集装箱出口重箱3000TEU以上,经核实船公司定舱资料确认后,每TEU奖励50元人民币,年终一次兑现,以货代公司认可的形式奖励给对方。
7、对全年在内、外贸出口集装箱量排名前3名的货运公司,年底另行表彰奖励。
三、对船公司揽货的奖励
8、在开展业务的船公司,全年在完成内贸集装箱(含中转箱)吞吐量达在50000TEU—80000TEU,每TEU奖励20元人民币;吞吐量80000TEU以上,每TEU奖励30元人民币。吞吐量以口统计口径为准。奖励方法:每季度按照完成的实际吞吐量给予奖励,年终按照乙方全年完成量总结算,该奖励已包含新开航线奖励及各项补贴。
9、对在口岸开展外贸中转业务的船公司实行奖励,中转达到20000TEU以上,每TEU奖励10元人民币。
10、在设立还箱点、与签订箱管协议的干线船公司,箱管费每TEU补贴10元人民币;在码头公司未设立还箱点,和码头公司未签定箱管协议,因出货需要从周边口用汽车提取空箱,按每TEU补贴100元人民币。
四、对各镇引导企业在进出口集装箱的奖励
11、各镇(开发区、办事处)企业在进出口的外贸集装箱量每年新增达到5000TEU以上的,奖励该镇(开发区、办事处)政府5万元人民币。
五、对本地企业在开展集装箱进出口业务的奖励
12、本地企业每年在进出的外贸集装箱重箱达到1000TEU,每TEU奖励50元人民币;达到3000TEU,每TEU奖励60元人民币;达到5000TEU,每TEU奖励80元人民币;达到10000TEU以上,每TEU奖励100元人民币。
六、对码头公司的奖励
13、对码头公司完成年初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七、其他
14、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由管委会口事务局负责。口事务局应与各有关单位签署相应的扶持奖励协议,具体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奖励兑现的方式。本办法出台之前,已签署的奖励合作协议继续有效,并按最优原则选择执行原协议或本办法。
15、本办法所列各项奖励措施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奖励不得重复享受,奖励措施对同一单位或个人如有重复或交叉的,以高者为准进行奖励。本办法解释权归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