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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1、按照“一般人才提高培养,优秀人才重点培养”的原则,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学历教育。
2、要统筹好工作和学习,参加学历教育人员,应合理安排时间,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
3、学习专业要与工作紧密结合,力求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实施范围
各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园区、中心工作人员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及党校系列学历教育。
三、学习报名
1、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在学校报名的同时由本人填写《工作人员学历教育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党群工作部审核后,报党工委、管委会主管领导批准确认。
2、研究生学历教育,在学校报名的同时由本人填写《工作人员学历教育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党群工作部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工作人员,至年底,都必须达到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学习奖励
1、参加学历教育人员,毕业后将学历证书、学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及学费收据,报党群工作部登记确认。
2、学历教育报名时经审核批准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本科毕业时奖励3000元,股级以上工作人员研究生学习毕业时奖励8000元,相关学费不再予以报销。如学费金额低于奖励标准的,按学费金额给予奖励。
3、同一层次学历教育,原则上奖励一次。
4、工作人员自动辞职,原参加学历教育奖励或报支费用应予退赔。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