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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一)促进一批新的项目及时开工建设,缩短投入产出周期;
(三)依法收回一批土地,减少闲置土地;
(四)确保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二、规范方式
对被认定的闲置土地,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土地转让
经所在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同意,管委会审核,市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将闲置土地转让给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土地转让价格参照评估价确定(工业用地不得低于最低保护价)。管委会、镇、街道、办事处按管辖范围向原土地使用者收回国土局土地出让价与原土地实际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及高出国土局土地出让价部分的50%。
(二)收回土地、调整供地
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它原因,无力开发利用已批土地的企业,主动申请退回土地使用权的,管委会将及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的土地,及时调整给急需的用地项目,可以对原土地使用权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有三部分组成:原土地成交价+银行贷款利息+已投入的基础设施费。
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土地已满两年以上,如果企业既不主动申请转让、又不申请退回土地使用权的,由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经管委会同意,报请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三)收取土地闲置费
对闲置时间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将按照《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437号)文件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即工业用地每年按土地出让金的15%计征,经营性用地和其它用地每年按土地出让金的10%计征;划拨土地每年每亩按5000元计征。
未充分利用土地,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意见》(发〔〕104号)文件规定,按前款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收缴土地闲置费。
三、实施程序
(一)调查认定。国土部门会同所在地政府对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进行调查认定,并向有关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认定书》或《未充分利用土地认定书》。
(二)处置申请。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收到相关认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提出处置申请。
(三)报批方案。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土地使用者的处置申请后,会同国土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管委会审核,最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组织实施。报批方案批准后,由各镇、办事处会同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四、其它规定
(一)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情况,由国土分局每季度向管委会报告一次。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转让、出租,原则上不准抵押,确需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经所在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并报管委会审核后,由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取。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取严格按照属地收取的原则,由地税部门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收取。每年的10月底,由所在地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详细统计辖区内所有土地证的发放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地税部门,并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应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用地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足额缴纳的协调工作。
(三)对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的企业,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当时投资协议的约定,对其建设进度、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如果企业没有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承诺到位的,管委会将取消其各项政策优惠。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有限土地、确保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合理利用可利用的土地资源,使之发挥最大效能。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管委会成立处置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的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监察审计局、财政局云、经发局、招商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处置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工作的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处置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的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负总责,党委成员分片包干到企业,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到组织健全、领导有力、制度完善、措施到位,确保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的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调查摸底,弄清情况。各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一定要对已批土地的利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深入进行逐个调查摸底,做到一个不漏。对闲置土地或未充分利用土地的企业,要切实摸清原因,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做到依法处置。
(四)动态掌握,源头抓起。由于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是动态的,因此,要切实掌握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情况,就必须要从源头抓起。要从招商选资入手,以投入产出规模、周期来确定其用地面积,防止企业圈地、抛荒现象的发生。
(五)公平公正,依法行政。在处置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一视同仁,不徇私枉法,不为之说情,切实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六)建立考核和通报制度。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实行季度统计报告制度;企业用地、投入产出情况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年初,由监察审计局牵头,对上年度处置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对清理处置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表现突出的个人,对亩均投入、产出情况达到要求且在前三名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和精神奖励;对在清理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中,表现不积极甚至为其说情的,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对闲置、未充分利用土地的企业,对亩均投入、产出情况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取消其政策优惠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七)本意见适用辖区范围。
(八)本意见另行制定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