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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的绿化管理,规范绿化管护工作,打造绿色港城、生态港城,切实提升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投入并建成的绿化适用本办法。
建成绿化是指绿化工程建设完毕,施工管护期结束,且审计结束的绿化工程。
第三条 绿化管护主管单位是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绿化管护单位的确定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确定。
第五条 管护资金由规划建设局于每年底列入管委会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原管护单位于年3月31日前向规划建设局移交相关绿化工程决算审计资料、绿化管护合同、及其它相关档案。
第七条 绿化管护单位按照《绿化管护细则》对承包管护范围内的绿化进行日常管护。规划建设局负责对绿化管护单位的日常管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调配、考核。
第八条 具体考核办法为:
1、考核标准按照《绿化管护细则》。
2、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得分情况核拨管理经费,并决定绿化管护单位去留。
3、考核工作由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采用定期和不定期随机抽查两种考核方式,每月一评分。定期考核以月底明查为主,辅以暗查。不定期考核以经常性巡查及在重大节日、庆典、“迎检”活动时所进行的随机抽查为评分依据。
4、百分制评分中,全年养护质量平均分达到或超过90分为优秀(含90分),90分以下至80分为良好,80分以下至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5、定期考核占月度考核分的70%(其中明查占50%,暗查占20%),经常性巡查占25%,来电来访反映投诉等占5%。月考核分达不到80分的,每下降一分,扣除月度管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一;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低于70分),第一次警告并限期整改,第二次扣除当月管护费,第三次解除合同。
6、全年成绩按每月考核结果相加后的平均值计分,总评分达到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并可考虑续签合同;总评分不合格的,不再与承包单位续签合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