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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及省市档案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档案,是指本管委会及其下属各单位在开发区开发建设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经济开发区历史真实面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管委会及其下属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明确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设立档案机构,指定归属部门,并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人员,保证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档案中心在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的领导下,在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档案工作,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建立健全开发区管委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本中心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业务工作,确定对各单位档案接收范围,集中保管管委会的所有档案和各单位的永久、长期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
4、负责对管委会下属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协调、监督、业务指导。
5、做好本中心档案的开发利用、编研工作。
第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专业技术技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办理好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将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立卷归档工作列入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并形成制度。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工作全过程。
第九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制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条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文件的编制和档案的验收制度,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档案中心是集中统一保管机关档案资料的基地和利用中心。各单位文书档案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应归档文件的立卷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档案中心移交;凡管委会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结束后3个月内向档案中心报送全套竣工档案;其它档案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原则上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配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要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四条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注重和加强档案信息的编研、咨询等开发利用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资料信息。
第十五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属撤并单位的档案,需要向档案中心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清理、鉴定、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档案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泄密、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人或直接主管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