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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依法用地管理,坚决制止私搭乱建。
(1)区内所有土地未经国土规划局批准,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违者以非法用地严肃查处。
(2)严禁“以罚代法”,对非法用地不得补办用地手续。
(3)对已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定点要求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在用地红线、建筑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对超越建筑红线的建筑,一律以违章建筑处理。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放验线和竣工验收制度,规范建设行为。
(4)撤组后的剩余土地收归国有,统一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对撤组后的国有农用地,仍有原村(社区)负责组织耕种,不得私自出租,不得私搭乱建;对撤组后的国有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一律不得占用建设。对非法买卖土地的,将予以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并依法没收非法所得。
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要抽调专业人员,组建专门班子,进行全天候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非法建设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
二、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1)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一律不得私自转让土地。私自转让土地的土地受让方不得办理项目报批手续。
(2)原土地使用者(转让方)确需转让的,必须在土地转让前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拟转让地块情况说明表》,详细反映拟转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原土地价格、转让方与受让方协议价格以及处置意见等资料,经国土规划局审核,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按照先完善相应的用地手续、后进行土地转让的办法予以办理。转让方与受让方商定的协议价格与实际土地价格不符的,开发区可优先收购拟转让土地。
(3)对已经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及未充分利用的工业用地,经批准同意转让的,转让时按当时开发区的工业用地供地价格扣除取得土地时缴付的实际价格和土地款利息后的差价部分由开发区管委会收回。
三、加强批而未用土地管理,防止土地闲置和撂荒。
(1)加强批而未用土地的跟踪管理。国土规划局要加强对已批土地的跟踪管理,建立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已批土地使用情况,及时督促用地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并按要求及早开工建设。对已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规划局要摸清土地闲置的真实情况,及时提出处置方案。
(2)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规划局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加快开工建设;对闲置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由国土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上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时间满2年的闲置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未充分利用土地,按照加快利用的原则,督促土地使用者增资扩股,增加投入,加快建设,土地闲置费按闲置土地的1/3标准征收。
(3)严禁土地撂荒。对已经签订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且短时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由国土规划局督促土地使用者按要求种植作物,所需经费由土地使用者承担;对批而未供的撂荒土地,由社会事业局负责抓好复垦种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