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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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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治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审核,确保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集体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区各办事处、园区、各所属投资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开发区财政审计局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务委托

第五条 开发区财政审计局负责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 受托审核基本建设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乙级以上,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3、有较高的服务质量和较好的工作业绩。

第七条 较大项目(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或重点项目的审核,中介机构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职国家注册造价师6名以上;

2、近两年内独立完成过同类型项目5个以上;

3、近两年内无违规违法行为,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送审,由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签发《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委托书》,其主要内容有:1、项目名称;2、委托内容、要求、标准;3、履行期限;4、其他。

第九条 中介机构接受项目审核委托不得有下列行为:1、接受同一工程咨询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业务;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将开发区委托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4、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十条 中介机构审核人员应遵循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为《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投标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

2、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3、施工中发生的设计、施工变更情况;

4、工程量的计算情况;

5、分项工程预算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定;

6、工程取费情况;

7、材料实际用量情况;

8、设备、材料的计价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经建设单位确认签字盖章并报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初审后送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第十四条 送审资料的主要内容: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招投标文件、现场签证及工程设计变更资料等。对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缺少的资料,需由送审单位书面说明情况报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第十五条 结算编制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有签证资料必须以原件报送。资料送审后,非经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送审价或送审项目内容不得再作调整,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接收由施工单位直接提供的补充结算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及委托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进行签证。单项工程价款增减在50万元以下的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证盖章;单项工程价款增减在50万元以上的现场签证,除以上手续外,还需报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签字确认;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核的还需跟踪审核单位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 开发区财政审计局接到送审资料后必须在5天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审核委托后必须在45天内将审核初步结果送开发区财政审计局进行复核,60天内出具审核报告书,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为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审核条件。

第二十条 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应根据中介机构审核进程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定案,重大重点项目需会同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纪工委进行定案。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财政审计局根据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签发《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依据《基本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结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对审核核减率超过15%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结算编制人员必须向开发区财政审计局作出书面解释,并报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纪工委登记备案,同时承担超过15%部分的审核咨询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结算审核的衔接、协调和定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重点建设项目或较大建设项目,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跟踪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部门必须积极主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受托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的管理。对中介机构工程审核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问题严重的撤销其委托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应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复审,复审核减率超过3%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咨询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咨询费用应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咨询费用由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统一支付,计入各建设项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