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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利用的基本原则
2、通过强有力的政策引导,鼓励建设标准厂房,推进土地的集约利用;
3、进区企业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要求;
4、统一规划,高标准建设。
二、建设及土地安排
1、配套设施:小区用地红线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由开发区负责;用地红线内的配套道路、办公、生活、管理等设施的建设,由用地单位负责。
2、建设方式:(1)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原则上符合进区条件的拆迁企业,按原关系由各村在划定的地块办理统一的用地手续,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即由各村根据管理要求和行业特点,统一设计,集中建造有一定通用性、一定规模的标准厂房(鼓励建造多层标准厂房),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安排各拆迁企业使用,企业不再自己建造生产厂房和办公用房等其他辅助设施。
(2)当所在村统一建设资金有困难时,可由自然人筹建股份公司实施;或由村组织,拆迁企业出资建造,然后以租金抵扣出资等方式实施。(3)被拆迁企业原土地使用证上用地面积超过20亩的,可以单独选址建设。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或达不到单独选址条件又不服从统一建设安排的拆迁企业不予安排用地。
3、面积核定:以拆迁企业原土地使用证上的用地面积核定安置用地面积,原则上拆多少、安置多少。属村统一建设的,总用地面积以核定的村优惠用地面积指标为限;属单独选址建设的,以企业投资密度(每亩注册资本金50万元)核定总用地面积。
三、优惠政策
1、拆迁企业单独选址用地,与拆迁面积等同部分地价为6万元/亩;超出拆迁面积部分地价为10万元/亩。
2、由村统一建设的拆迁企业用地地价为:土地报批办证规费、青苗费、土地补偿费。
3、非拆迁企业用地地价为10万元/亩;经批准按统一规划建设二层以上标准厂房用于对外招商的用地地价为:2.8万元/亩。
4、为鼓励提高进区企业用地的土地产出率,当私营小区内进区企业年亩均实际缴纳税金达到20万元时,开发区返还进区时村(或企业)支付的全部土地款;按统一规划建设二层以上标准厂房的企业及由村统一建设厂房安置的拆迁企业享受开发区进区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综合费。其他按照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执行。
四、具体操作办法
1、招商局负责审定进区企业的产业政策、注册资本金以及拆迁企业移址建设的立项工作;
2、长山办事处负责核定拆迁进区企业用地面积(由招商局提供拆迁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国土规划局负责审核拆迁企业原用地面积);
3、建设局负责小区前期拆迁、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4、国土规划局负责征地补偿、报批以及“一书二证”的发放和管理;
5、财政审计局负责优惠政策等的落实。
五、此实施细则由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