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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
1、征用耕地与其它非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严格按照政发]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2、宅基地补偿费:2300元/亩。
3、市级蔬菜田青苗费:1000元/亩。
4、成片山地、成片河面、经济作物补偿费标准另行规定。
5、因开发建设造成原有水利设施损坏,由开发区负责恢复后继续耕作;因水利设施损坏后无法恢复,需将水田调整改种旱作物的,给予每年水改旱补偿费380元/亩,直到该土地被征用为止;对不能继续耕作的,经开发区确认,给予每年不可耕作补偿费1000元/亩,直到该土地被征用为止。
6、重用土地协调费:1000元/亩。
二、征地补偿费的结算
1、青苗费直接结算到村,用于补偿被征地的个人或单位。
2、耕地(指水田、旱地、精养塘)补偿费标准7200元/亩,均实行“村有区管”;其中,2200元/亩,作为被征地村民小组撤组时的撤组资金。
对“村有区管”部分的资金,开发区与村签订资金管理协议,并由开发区每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到所在村。属村民小组的资金,待村民小组撤销时,结算到位。
3、宅基地及其它非耕地补偿费直接结算到村。成片土地与成片河面补偿费的结算方式另行规定。
4、属村有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直接结算到村。
5、协调费直接结算到村。
三、村级经济发展用地
各村为发展村级经济,可向开发区申请项目建设用地,经审核项目符合国家和开发区有关政策的,由开发区按总体规划,统一安排用地位置和用地面积。村用地申请批准后,按照规定缴纳征用土地的有关费用。
为鼓励各村对开发建设的支持,根据总体规划,开发区按各村划入开发区时计划耕地面积的5%提供优惠用地,但最高不超过50亩,最低不低于20亩。各村使用使用用地时,应按用地面积向开发区缴纳青苗费、土地补偿费、报批规费等。征地时所发生的劳力安置、老年保养等费用由开发区承担。已用足优惠用地的村不再安排。
各村所申请的优惠用地,只能用作工业项目,并原则上只能用于村自我发展经济或出租。如确需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补缴劳动力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老年人员保养金等。
四、撤销村民小组建制
当村民小组被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1亩时,可申请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农转非、剩余劳动力、老年人员保养等按照开发区有关政策执行。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撤组资金(剩余劳动力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和老年人员保养金),按年后的用地情况由开发区与被撤销的村、组按比例分别负担。其中,用于开发区建设和城市道路、绿带、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以及市政府统一征用并经售的城市建设用地,撤组资金由开发区承担;由镇、村、组自行经售的土地,撤组资金由镇、村、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