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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开发区征地补偿劳力安排试行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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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开发区征地补偿劳力安排试行计划

一、关于第二条的解释

(一)劳动力年龄的确认时间:以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认定的时间为准。

(二)剩余劳动力的界定:在开发区范围内、因开发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后,符合年龄条件的被征地村民小组中的人员。剩余劳动力实行有偿安置。户籍制度改革(年5月1日)之后,除正常婚迁原农业户口人员以外,新迁入的其他人员不列为征地补偿劳动力安置对象。

(三)征用耕地包括承包地和自留地。征用耕地不足一亩的处理办法:面积大于0.25亩,按0.5亩计算,可分配一名劳动力安置指标;不足0.25亩的,不分配劳动力安置指标。面积大于或等于0.5亩的承包农户,原则上分配不超过两名的劳动力安置指标。

(四)劳动力安置指标下达到行政村,由行政村按照征地情况分配至村民小组,各小组的安置对象由村民小组民主确定。

(五)安置指标不可在村民小组之间调剂使用。若没有符合安置条件的劳动力,则不予安置补偿。经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确定并上报的劳动力安置对象不可调换。

(六)对现役军人原户籍所在的村民小组,如涉及土地被征用,则可预留指标,待其退伍后,如没有享受市民政局退伍兵安置待遇,则可享受劳动力安置补偿待遇。

(七)户口在原地的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可实施劳动力安置补偿政策。

二、关于第四条的解释

鼓励征地劳动力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开发区继续实施澄政发〔〕7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即对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按劳动力安置补偿档次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1500元。

三、关于第七条的解释

国有或大集体性质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符合劳动力安置条件,则凭市劳动部门核发的退工证明,可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四、关于第十条的解释

(一)涉及被征用土地的行政村,未被征用的土地不可重新调整承包。户籍制度改革(年5月1日)之后,除正常婚迁原农业户口人员以外,新迁入的其他人员不列为老年保养对象。

(二)老年保养年龄的确认时间:以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认定的时间为准。

(三)未达到退休年龄、国有或大集体性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业户口人员,即使符合老年保养的年龄条件,也不享受老年保养待遇。如原单位一次性回乡补贴不足12000元,则补足差额。该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由本人续交城镇养老保险费,如续交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不能按月享受城镇养老保险待遇,却符合开发区老年保养条件,则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可享受开发区老年保养待遇。该类人员中,因本人原因没有续交养老保险费而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四)对符合劳动力安置条件,但已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凭残疾证明,由本人申请,所在村居委审核,经办事处批准后,参照老年保养办法,直接享受每人每月91元的保养待遇。符合撤组条件,经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可享受每人每月121元的保养待遇。

(五)在服刑期间的“两劳”人员,待其服刑期满、户口迁回原籍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享受劳动力安置补偿和老年保养待遇。

五、关于第十三条的解释

年5月1日前,不符合劳动力安置补偿和老年保养条件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如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可向所在社区(行政村)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六、关于办理手续的解释

劳动力安置和老年保养的手续由各办事处社会事业科、各园区所在镇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所负责办理。具体操作程序和要求由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