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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10月份,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新建项目计划,并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报管委会审批。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概算。项目概算必须列明所有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总估算。投资总概算包括征地、拆迁、工程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设备、后期配套、附属工程、管理费用和其他计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总支出。
三、有关国资公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量力而行、保证重点、节约资金”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草案),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实行。年度资金预算按竣工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三大类分别编制。
四、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明确中标价(合同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付款办法和工程质量、履约担保及违约处罚条款等方面内容。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强化现场签证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须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共同现场审核签字;工程设计变更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签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项目办论证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五、项目建设要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不得超支。
凡工程实施中因施工条件、地质勘察、设计等情况需作重大变更的,严格执行“先报批,后实施”的审批制度。重大变更超过概(预)算10%或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办理预算追加手续,否则不予付款。
预算追加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国资公司签署意见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开发区审计部门审核。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一年内凭《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到开发区地税部门开具正式发票,并附开发区审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到建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工程总额超过100万元的还必须送交工程档案接受证明。
七、开发区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如有违反,由开发区纪工委追究相应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