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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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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治计划

一、定点维修范围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均实行定点维修管理,维修费用按车辆实际发生项目结算。除以下情形外,各单位公务用车原则上应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与保养:

1新购置的车辆,保养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和保养;

2公务用车在异地出现故障,可就地进行维修,凭维修发票回单位报销。

二、定点维修期限

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服务有效。此期间,定点维修企业将按《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合同》承诺和维修工时费报价、维修材料费报价及相应价格优惠率和质量保修期,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的维修及相关服务。

三、定点维修企业的选择

纳入本次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各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维修报价、经营类别、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公务用车维修。其中,综合类维修企业可承修各类车型,4S店只可承修指定类车型。定点维修企业的各项投标报价为最高限价,车辆维修的最终价格可由各报修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进行二次协商,但不得高于投标承诺的价格。

四、车辆维修交接程序

1凭单维修。各单位在报修车辆时应填写“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修单”见附件2各单位可到定点维修企业领取)一车一单,注明维修内容,并经报修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定点维修企业联系修车事项,同时应随车携带《省机动车维修记录卡》以便检修。

2维修情况沟通。车辆维修期间,维修企业要及时将车辆维修情况向报修单位反馈。如超出维修范围、新增维修项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的要及时与报修单位联系沟通,协商确定后方可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报修单位提出要保留更换下来零部件以备查验的维修企业应妥善保留。

3维修验收交接。车辆维修结束后,定点维修企业应出具维修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以上)并通知报修单位前来验收提车。对符合报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的报修单位应在报修单”和“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对维修结果不符合报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报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质疑。如定点维修企业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又不予以合理解决的报修单位可向财政局投诉或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4维修费用结算。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的支付,必须凭“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修单”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维修验收结算单”和合法发票由单位实行转帐方式及时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季度结算一次,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维修费用。对因公出车离开本市需在外地维修的其维修费用的报销不受定点维修规定限制,凭维修专用发票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五、定点维修企业及各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1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信守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和服务承诺,不得变相提高维修工时单价和材料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修车,不得超出其经营资格和维修类别修理公务用车。

2各定点维修企业应单独建立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单独核算维修费用,及时编报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并于每月结束后五天内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必要时,需提供有关维修情况的书面说明。

3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维修厂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于考核优秀的下一轮政府采购中给予适当的加分,如考核发现问题,按本通知及合同约定给予警告、取消定点资格和1-3年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理;本通知及合同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并予以通报。

4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报修、结算等审批手续。严禁报修单位人员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服务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定点维修企业若发现报修单位或个人有不良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5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到单位进行审计、检查,对不按规定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维修的一经查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相应扣减维修费指标。如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6定点维修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各定点维修企业和各报修单位请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