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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污水集中处理管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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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污水集中处理管治计划

一、集中处理范围

凡在镇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污企业(包括有生活污水排放的企业),必须根据镇有关文件要求,以及“三同时”建设项目环评的要求,按期接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各村应认真组织做好所在行政村辖区范围内企业的接管工作。

二、企业接管条件

1、接管的企业,应为经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企业。

2、排污企业的废水浓度必须符合所接纳的污水处理厂环评中所提出的废水浓度接管标准,高于标准的废水,必须由排污企业经预处理符合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

3、接管企业围墙内的管道、泵房及电控等由企业自行负责投入。

4、排污企业如需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的废水排放量,必须按规定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并以书面报告经镇环保所签具同意意见后方可接管。

三、收费标准

1、接口费:接口费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凡接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企业,应按日排放废水量一次性缴纳接口费500元/吨;若接管企业经审批后新增设备扩能,扩能增加的污水排放按500元/吨收取接管费,接口费由管网投资方收取。

2、接口费具体结算办法:

(1)对新建、扩建项目的企业,按新增日排放废水量标准一次性收取。

(2)原有企业的结算:

①对年6月30日前存在的无治理设施的企业可减半一次性收取。

②对年6月30日前存在的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削减排污口时,予以免收。

3、污水处理费(运营费):

污水处理费原则上按水质浓度(COD)及排污量计算,排污量按照企业所用自来水和其它水源的80%水量计算。

污水处理费按月结算,次月5号交清上月处理费。延时交费加收每天3‰滞纳金,两个月不交费的由处理厂封堵排污接口。

四、监督管理

1、凡新建、扩建项目不接管的企业,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按镇政府规划,到期不接管的排污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吊销排污许可证。

3、排污企业对污水必须严加管理,污水100%进管集中处理,严禁“跑、冒、滴、漏”和下水道排放,因管理不善引起的处罚、矛盾均由企业自行承担及处理。

4、排污企业必须保证排放水质标准,污水处理厂可以随时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排入管网的废水水质水量不符合要求,及时报告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封堵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接口。

5、排污企业的废水浓度COD由污水厂按照议定的采样方法,定期检测并在每个月底向排污企业通报。以此作为当月收费计算依据。

6、污水处理厂将对所辖排污单位实施采样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扰检查和采样,如对采样程序和分析手段的疑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派员监督和调查,对分析数据有疑问,可申请市环境监测站采样分析,其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7、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水质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确保达标排放。如超标排放,上报市环保局依法严肃处理,对屡次超标排放、偷排直排的企业加重严肃处理,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企业法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