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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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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计划

一、严格执行规划。经批准建立的区中园,要严格按照区中园详规要求进行实施。进区项目的定位由村园区领导小组按详规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规划图上标明四至位置,报镇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用地和建设手续。未经同意擅自项目进区定位开工建设的,视作违法用地追究责任。

二、严格项目报批程序。进区项目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企业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工厂布局平面图、建设施工图及相关建设说明)→村园区领导小组组长签具意见→镇管委会审核受理(包括前置条件认可)→镇管委会牵头会同土管、建委、农经中心等部门进行对土地预审、项目审批、选址定点、测算交费→通知企业一次性交清土地款及相关费用→镇建设部门放样→企业开工建设。

从受理到发出交款通知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发出交款通知书后企业在5日内交清全部款项,交款后在3日内由镇建设部门放好样。

三、明确小区开发责任。按照“谁开发、谁招商、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凡村规划的区中园在统一规划下由村负责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经营小区等工作;镇投资发展公司对镇政府选择的地块实行连片开发,投入基础设施,负责招商引项和小区经营。凡政府选择的开发地块实行高度集控。凡进区项目采取属地管理。项目进入哪个小区,由开发那个小区的单位全面负责行政管理,承担行政管理责任,实现的经济总量和享受的优惠结算考核到该单位,各小区之间对此如有协议的,也可按协议执行。镇投资发展公司开发的小区所产生的规费、税收等收益归投资发展公司。

四、继续加大优惠扶持。

1、自3月1日起取消土地收益分成,各小区按进区企业用地面积向镇园区管委会交纳公共建设费每亩2000元后,其余土地所得收益额留给各小区。

2、实行小区分级开发,独立经营后,取消征用土地协调费,降低小区开发成本。

3、各小区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返还留成给镇政府部分,自首笔销售至三年内按金额的50%直接返还到小区,其中50%返还给企业,50%留于各小区。

以上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各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

4、各项综合规费按“二年免交、二年减半”的优惠,实行先征后返。年末村定额包干任务完成后由镇结算返还到村,由村返还结算到企业。

五、规范执行用地价格和资金使用。

征用农民土地地价、青苗费补贴及附着物清除补偿等仍按政发()32号文件执行。其中迁坟补贴调整到每穴500元。

支付给农民的土地等补偿金,凡进区项目使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原则上应全额支付给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2/3以上村民讨论决定资金的保值增值方式,决不允许将该项资金进入消费领域,必须用于能带来收益回收的小区建设投资;凡进区项目用地为出租方式的,可由小区从收取的租金收入中按补偿额计算每年支付其利息,作为村民的土地转移收益。

对连片开发的小区,初期主要搞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进行招商引资准备工作的,可对连片开发范围内的土地先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用手续,在协议期限内对农民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亩,到期再支付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和出租价格,毛地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制订的下限价,各小区应按土地级差和投资情况确定交易底价,明价招标,防止小区间对地价的不良竞争。

六、开展“创优评星”活动。镇政府对全镇工业小区开展以“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基础设施配套投入、引进项目、利用外资、产出总量”等主要指标为评比考核内容的创优评星活动,评比考核结果与优惠政策兑现挂钩,年度评比后兑现政策,并颁发星级牌。具体实施办法按政发()57号文件执行,通过创优评星活动,在全镇范围掀起新一轮园区开发建设热潮。

七、本调整完善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未明确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本意见解释权属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