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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处理范围
凡在镇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污企业,必须根据镇排污口削减三年计划的要求,以及“三同时”建设项目环评的要求,按期接入镇指定的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各村应认真组织做好所在行政村辖区范围内企业业主的接管工作。
二、企业接管条件
1、接管的企业,应为经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企业。
2、排污企业的废水浓度必须符合所接纳的污水处理厂环评中所提出的废水浓度接管标准,高于标准的废水,必须由排污企业经预处理符合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
3、接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量应由排污企业自行安装流量计进行计量。
4、新增排污口企业或排污企业如需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的废水排放量,必须按规定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并以书面报告经镇环保所签具同意意见后方可接管。
三、收费标准
1、接口费:接口费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凡接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企业,应按日排放废水量一次性缴纳接口费500元/吨。50吨≤日排放量≤100吨的以100吨计算收取;日排放量低于50吨的以50吨计算收取。接口费由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方收取(排污权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接纳其他排污企业)。
2、主管道建设费:主管道建设费主要用于集污主管网建设。主管道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接口费的收费标准由主管道投资者一次性收取。支管道支接建设费用由支接企业承担。市政府对排污管网建设补助资金,谁投资谁享受。
主干道建设费具体收取标准:
(1)对“三同时”建设项目的企业,按接口费标准金额一次性收取。
(2)对2005年1月1日前存在的无治理设施的、实际上有工业废水排放的老企业可减半一次性收取。
(3)对2005年1月1日前存在的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削减排污口时,予以免收。
3、污水处理费(运营费):
污水处理费原则上按水质浓度(COD)及进水量计算,具体处理费支付标准为:
(1)COD在500mg/l以下的收取1.8元/吨。
(2)COD在500mg/l以上,接管处理标准以下的,每提高100mg/l增加0.1元/吨。
(3)特种化工废水另行确定收费标准。
(4)主管道有提升泵站提升的,每级提升增加处理费0.1元/吨。
4、结算办法:
(1)接口费、主管道建设费应按收取标准在接管时一次性缴纳。
(2)污水处理费按月结算,次月5号交清上月处理费。延时交费加收每天3‰滞纳金,两个月不交费的由处理厂封堵排污接口。
四、监督管理
1、按镇政府三年接管规划,到期不接管的排污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吊销排污许可证。
2、排污企业必须保证排放水质标准和水量计量设备的完好。污水处理厂可以随时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排入管网的废水水质水量、计量无显示,及时报告环保部门,实施加重处罚,每次罚款5-10万元,并封堵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接口。
3、排污企业的废水浓度COD由污水厂按照议定的采样方法,定期检测并在每个月底向排污企业通报。以此作为当月收费计算依据。
4、污水处理厂将对所辖排污单位实施采样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扰检查和采样,如对采样程序和分析手段有疑问,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派员监督和调查,对分析数据有疑问,可申请市环境监测站采样分析,其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5、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水质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确保达标排放。如超标排放,上报市环保局依法严肃处理,对屡次超标排放、偷排直排的企业加重严肃处理,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企业法人责任。
6、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由镇环保所会同环保分局具体负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切实抓好削减排污口集中处理、排污管网的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的规范运行、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确保全镇水环境有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