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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步骤
根据市政府要求,我镇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对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老农民和各类无保障性收入的城镇老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80元。第二阶段,凡是我镇行政区域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长期居住在农村并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只要年满18周岁,未纳入本市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纯农民,全部纳入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实施“捆绑参保”制度,凡是享受养老待遇的老年农民,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必须根据规定纳入本市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阶段老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时间:年12月31日前,各村(街办)要做好以下工作:
1、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到所在村(街办)登记,村委审核并公示一周。
2、上报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确认,输机。
3、由各村(街办)填写《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
4、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证》
二、实施对象
(一)凡是在我镇行政区域内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且长期居住在农村并具有本镇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统称“纯农民”),除下列人员外,均可按规定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1)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保险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遗属定期救济抚恤费的;
(2)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和已经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退职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3)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已经享受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定期生活补助费,退养保养人员保养金的;
(4)已经享受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怃恤费的;
(5)已经享受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6)已经享受镇统筹退休金的原乡镇企业退休职工;
(7)按照市政府政发(79)号、政发(80)号文件规定应该实施被征地农民和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享受的待遇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保险金标准的,从《办法》实施之日起,补足差额部分,按月发放。
(二)城镇老年居民,如无各类保障性收入的,参照《办法》发放基础养老金;如已享受的待遇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从《办法》实施之日起,补足差额部分,按月发放。
三、资金筹集
列入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的城镇老居民),个人不缴费。发放老年农民养老金所需资金根据市精神由市镇两级财政和村级经济组织共同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比例为58.30%,镇补贴比例为24%,村补贴的比例为17.70%。镇财政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补贴资金在集体公益金中列支。各村应于每年的1月15日、7月15日前,将应由村承担的资金解缴到镇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镇财政于每年1月底、7月底前,将应承担资金解缴到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确保老年农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实施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涉及我镇数万名农村老年居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村、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坚持以人为本和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将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积极响应,工作上优先安排,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