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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村干部参加社保相关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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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村干部参加社保相关方案

一、参加对象

全体在职村干部

二、参保办法

(一)在职村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由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行政村作为参保单位统一投保。原已参加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应转移至各村统一管理。

(二)在职村干部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2%,其中集体承担14%,个人承担8%;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1%,其中集体承担9%,个人承担2%;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6%,由集体承担。

(三)缴费基数

以市政府公布的年社保缴费基数为指导线,根据不同职务分为五个缴费档次:

1、村党支部(党委、总支)书记缴费基数为市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

2、村委主任缴费基数为市每年公布缴费基数的90%。

3、村党支部(党委、总支)副书记,村委副主任、村会计;村党总支(党委)委员缴费基数为市每年公布缴费基数的80%。

4、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缴费基数为市每年公布缴费基数的70%。

5、村条线干部及聘用人员缴费基数为市每年公布缴费基数的60%。

(四)补缴办法

1、补缴对象: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的人员。

2、补缴时限:最早不得超过年1月1日。

3、补交金额:以本市历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基本养老保险相应比例,并计算相应利息,全部累加后确定。补缴金额原则上由个人承担。原已交纳农保保费结转至年前个人的补缴额中,多余部分按收缴的原渠道退回。年7月1日之后补缴金额根据镇现规定的市每年公布缴费基数的折率,按集体承担的比例,计提集体承担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

4、原应参加农村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年按镇规定的承担办法计提集体部分,由村集体经济出资,用于抵算其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额,如仍有差额的,全部由个人承担。

5、补缴手续必须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办理城保退休手续的村干部参照在职村干部缴费办法计算至其办理退休之日。

6、原已由集体垫支或个人垫支办理社会保险的村干部,应由各村按照本规定的标准对其重新结算,并按交纳的原渠道多退少补。

三、有关规定

1、村干部离职或辞退,其社会保险有关手续办理及缴费由本人负责,新任命、当选或聘用的按现规定执行。

2、原集体已购买的商业保险可退保,退保后收回的资金归集体,或由个人向集体出资收购。

3、本文由镇组织部门和镇劳动保障所负责解释,镇纪委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