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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个人及有关缴费标准:
1、凡市属、镇办、村办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地驻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具体按末人数为准,镇政府委托国税分局负责收缴,并按季划交财政所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2、集镇区域内的饮食行业、娱乐行业等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缴;医院、旅馆(招待所、宾馆)等按床位数每月每铺3元收缴;其他个体工商户按每人每月6元收缴,由市城管执法中队实施(农贸市场仍由工商分局收缴),收缴经费按季解入财政专户。
3、非集镇区域内的饮食行业、娱乐行业等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缴;其他个体工商户按每人每月6元收缴,由工商分局实施,收缴经费按季解入财政专户。
4、凡镇区新建的商品住宅楼、营业商店(场)及其它用房一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元的标准缴纳环卫设施启动费,由环卫所在批准建筑前一次性收缴。
5、凡镇区新建的商品房,每户一次性向环卫所缴纳200元特种垃圾处理费,并委托房产公司征收。镇区新建、翻建、改建的住宅,由环卫所负责房屋装修垃圾清运保洁,并直接收缴200元特种垃圾处理费。其他特种垃圾处理费用收缴由市城管执法局中队按市物价局有关规定实施。
6、镇区居民住户收缴卫生保洁费标准为每户每月4元,由各社区居委代收,属于各行政村的居民住户由环卫所一次性与所在村协商收缴。
(二)各部门收缴时必须用省财政厅核准的专用票据进行收费。
(三)逾期不缴的每迟一天按应缴额的2%加收滞纳金。
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环境卫生费收入作预算外资金,实行镇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街道的清扫保洁、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公厕冲洗保洁、粪水抽运等项工作。
2、对资金的使用由镇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镇财政所分季向环卫所核拨。
3、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资金,接受政府审计,确保环卫事业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