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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察,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廉洁、安全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入国务院、省、市政府等有关文件和《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镇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信息工程项目,上级财政拨款由镇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使用教育附加费、财政专户资金等投资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镇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建阶段,须征求镇监察部门意见,投资项目确定后须抄送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依法实行招投标。镇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投标实行备案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必须在开标前5天书面通知镇监察部门并报送招标文件。
第五条镇建设主管等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记录抄送镇监察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镇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追加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监察部门报告说明原因,并按程序向政府主要领导报批。
第七条对建设单位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合同定价25外含)以上的必须书面报告监察部门说明原因并附有签证,再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
第八条建设部门对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高估冒算等行为予以通报,禁止其参与镇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和承包,并抄送镇监察部门。镇监察部门将按照《市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视情节予以查处。
第九条镇监察部门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立项监督内容包括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资金调拨使用、进展、合同履行、竣工结算等。
第十条项目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与镇监察部门共同签订党风廉政合同兄镇监察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评估结论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或者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严禁将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初步设依法追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第十三条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打招呼、批条子、指定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
第十四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于预和插手建设工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的处理规定以《省政府关于印发(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活动,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追究责任人贵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镇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