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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镇办退休职工工资及生活费实施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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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镇办退休职工工资及生活费实施计划

一、调整镇统筹退休职工工资收入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

参加镇办统筹养老保险的企事业、转制企业等单位中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包括老镇办、新镇办、合同制、提前退休、挂靠镇投资公司人员)。

(二)、调整标准

1、普遍调整:在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普遍调整退休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在第1条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按工龄增加退休工资。30年(含30年)以上工龄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20—29年(含20年)工龄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19年以下工龄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保养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原华士社区(居委)的社福保养人员参照镇办保养人员执行。

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按上述1、2条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退休工资仍低于550元的,每月再增发30元,但增发后的月退休工资不得超过550元。

(三)支付渠道

按原支付渠道支付。

二、增加镇办性质农保退休人员生活费

凡属镇办性质的农保退休人员,在上次增加生活费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增加生活费标准:

(一)、30(含30年)年以上工龄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60元;20—29(含20年)工龄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55元;10—19(含10年)工龄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50元;9年以下工龄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40元。

(二)、享受本次增加生活费的农保退休人员,如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新的政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三)、支付渠道

由镇财政按月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