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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保障应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促进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省、市及各专项预案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渠道畅通,反映迅速,传递高效的原则;坚持信息准确,反映快捷,反馈迅速,处置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各村(社区)委会、镇属各单位为信息报告主体;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为联动单位;镇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应急办)作为信息报告中心单位,负责全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管理工作。各村(社区)委会,镇属各单位及联动单位得到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镇应急办报送。镇应急办接报后,立即报送镇主要领导及市应急办。
第四条当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明显时,知情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镇应急办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二章信息报告标准和时限
第五条报送信息标准按照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执行。
第六条信息报告时限:
(一)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镇应急办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单位预警;
(二)镇应急办在接到较大、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镇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三)当较大、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必须在突发事件10分钟(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内立即向镇应急办报告。在对较大、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信息工作,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四)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越级直接向市应急办报告。
(五)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级报告,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可能引发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都要向镇应急办报告。
第八条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应报告的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并随时报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
第九条建立重大情况信息报告登记。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
第十条在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由各单位的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与镇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确定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四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镇应急办负责做好各单位及各部门的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镇信息联络员及相关人员的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各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主管单位有责任及时向镇应急办报告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单位、各部门的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由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负责,并配备有较高政治敏锐性、责任心强、熟悉工作规程和情况的应急工作人员充实值班和信息工作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领导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确保信息畅通。节假日或特殊、敏感时期,安排领导在岗带班。
第十四条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联络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加强对信息报告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各信息报告主体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全面、准确的报告公共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
第五章信息报告的基本程序
第十七条信息接收。镇应急领导小组通过应急办、110、119等应急平台接收下级部门、群众报送的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接收。
第十八条核查核实。镇应急办要对收集到的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检。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要立即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对通过其他渠道报告的信息,要进行审核,确保获取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分析处理。镇应急办对真实准确的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要进行全面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
第二十条上报信息。镇应急办在突发事件发生后10分钟(最迟不超过半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办,不得以报告条线部门和分管领导代替向市应急办的报告。向市应急办报告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实行值班工作制度。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应尽快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构,调整充实应急值守力量,确保应急值守和突发公共事件接报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积极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的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和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进一步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及时收集和掌握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及其相关社会动态,保证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应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应按照信息报告要素及有关要求,做到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特别要注意突发事件的动态变化,做好续报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实行信息跟踪督办制度。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出后,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并以续报信息的形式呈报有关领导。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主动与发生地和相关部门以及现场指挥人员联系,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开展相应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实行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报告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的情况,镇应急办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进行表扬;对在重要紧急信息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查找原因,限时整改。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和重大影响或有意瞒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