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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文件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镇集镇企事业单位征用的土地(道路建设用地除外)。国家工程项目征用土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级用地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二、本镇集镇企事业单位用地,继续实行一次性有偿征用。实行一次性有偿征用后,对被征地单位的村民,不再转作镇居民,不再指令性地安排工作,也不再实行粮、油、草差价补贴及其它补贴。
三、土地补偿费用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该条的具体规定,本镇耕地征用费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8倍计算。为了规范操作,对本镇范围内土地年产值计算实行统一标准,不论是水田、旱田、河面,一律以稻麦两熟计算,每亩土地(河面)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1200元。以此为标准,土地补偿费以每亩土地年产值的8部和实际征用土地面积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同样以每亩土地年产值1200元为标准,按每亩土地年产值的8倍和实际征用土地面积计算。
征用未利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按夏熟作物每亩300元,秋熟作物每亩500元标准结算。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地时发生的实际损失和原规定执行。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的权属关系主分配使用: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组所有,村保管,镇监督的原则执行。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俦老鸦村民的养老保险。
3、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扣除养老保险金后的剩余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保值增值,其增值部分用于对村民的生活补助。具体操作由村民小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
4、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结算兑现到农户。
四、农业税负担问题:按征用土地时实际负担水平。谁征用、谁负担,并附国家调整农业税负担水平而调整。
五、园区征地的操作原则:连片预征,分步实施,按实结算,兼顾利益。即:园区建设用地采用连片预征的办法进行,对预征用未用土地采用每年每亩400元的标准,按实际用地月份结算到农户。
六、按政府原文件规定已享受乡镇居民待遇、尚有剩余土地的村民小组,征用土地综合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元,青苗费补偿标准为夏熟每亩300元、秋熟每亩500元。已享受返销粮且剩余土地在人均0.45亩(含0.45亩)以下0.2亩以上的村民小组,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200元,综合补偿费为每亩1200元,秋熟每亩500元;当人均土地低于0.2亩时,可享受原乡镇居民待遇。
七、对政发[]7号文件后被园区征用土地的任九房村、新元村中才享受乡镇居民待遇的村民小组,可按本文件规定,在年3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全村村民签字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改变结算方式,一次性结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同时终止乡镇居民待遇。
八、本文件自年1月1日起执行,镇人民政府以前所发文件的条款与本文件精神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