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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刻认识整治砖瓦窑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镇砖瓦窑业经过专项治理,企业总数、生产力和实际产量都有了较幅度的下降,但是对耕地保护造成的压力仍然很大,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此,镇人民政府决定对砖瓦窑业进一步整治。
加强砖瓦窑业整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利益,造福子孙后代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促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应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保护农民利益,建设和谐社会,努力实现“两个率先”的具体行动。各相关村、办事处、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
二、明确整治砖瓦窑业的目标任务
我镇整治砖瓦窑业的目标任务是:至年8月上旬,关停砖瓦窑厂2家。
砖瓦企业关闭一定要到位,砖瓦窑厂关闭后,原窑基必须拆除,土地要立即组织复垦,绝不允许移建、扩建砖瓦窑厂。
严格窑业取土用地审批管理,未关闭的砖瓦窑厂取土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审批程度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办理。砖瓦窑厂《采矿许可证》每年核发。对破坏破耕地和在基本农田内取土的砖瓦窑厂,不予取土用地审批和核发《采矿许可证》。
三、落实整治砖瓦窑业的工作职责
(一)镇政府和各有关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砖瓦窑业的整治关闭工作。列入关闭计划的砖瓦窑厂必须于年6月20日前停止取土,8月10日前必须停止烧砖,并在此时间段内处理相关关停事宜,8月底前必须拆除轮窑、烟囱等主要生产设备。砖瓦窑厂关闭后必须尽快完成土地的复垦利用工作;要做好砖瓦企业关闭后的善后问题处理,着力化解矛盾,确保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
国土资源部门应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窑业取土用地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对不按有关规定取土、不履行复垦承诺或复垦质量较差的砖瓦企业,一律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注销已关闭砖瓦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没有《采矿许可》或《采矿许可证》的失效,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砖瓦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四)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砖瓦企业关闭过程中安全工作加强监督。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关闭企业所欠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协助各有关镇(办事处)做好砖瓦企业关停后遗留问题的处置。
(六)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对擅自多、扩建窑厂的有关责任人和非法取土、挖毁耕地的有关当事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