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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原则
降低费率,减轻负担;明确优惠,鼓励发展;分段结算,统一征收。
二、征收范围
在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外商独资企业外,凡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三、征收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农业发展基金、社会负担公益事业费等基金和规费继续实行统一征收,征收标准如下:
1、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0.7%的标准征收;
2、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旅游饮食等企业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0.6%的标准征收;
3、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0.4%的标准征收,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0.2%的标准征收;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销售收入0.1%的标准征收;
5、其他行业企业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0.6%的标准征收;
6、个体工商户按照上述相应行业标准征收。
四、优惠政策
1、对年开票销售达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新办内资企业另行优惠)实行普惠制,按销售超额累进,费率递减的征收办法优惠。
2、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新办工商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免缴统一收费。新办企业必须经过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统一收费优惠政策。凡是企业因变更登记、分立或合并、异地搬迁、转制而设立的,均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五、征管办法
统一收费的征管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委托地税部门代征。
六、村办企业统一收费返回
村办企业统一收费征收后,按实征额的27%返回给村。
由镇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凡此前文件与本文件有差异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今后如遇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政策,则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