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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标准
建设单位使用集体(小组)土地,必须有用地单位与被
征地单位签订出让土地补偿协议书,被征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等,有用地单位实施补偿给村(小组),标准如下:
(一)工业性建设用地
1、青苗费补偿:按每亩500元补偿,如在夏熟麦茬征地的,则按每亩400元补偿,自留地经济作物按每亩800元补偿,精养鱼塘作适当补偿。多年性经济作物,能移植的,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可作价收购或作适当补贴。
2、土地补偿费:按每亩6250元补偿(不分土地种类),
3、小型农田设施恢复费:按使用土地每亩补偿1000元。
4、劳力安置及其他费用按每亩6250元补偿。
(二)镇村道路建设用地。每亩补偿费为6000元(包括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费、劳力安置等一切费用)。
(三)水面补偿:按土地总补偿费的50%计算。
(四)建设使用土地。其指标由镇政府按规划和审批指标调整,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以定额补偿,包干到村。
二、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是指在规划园区内建设需要而拆除的所有建筑和地面附着物,包括私有楼房、平房、辅助用房和工业性厂房等。
1、拆迁补偿标准:楼房每平方米270—300元,平房每平方米200元,辅助用房每平方米45元,工业性单层标准厂房为每平方米320元,多层为每平方米270元(不分结构类型)。
2、对原标准并建有新房且应拆除旧房而未拆除的旧房,
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对在公告之日后突击私搭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3、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农房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建筑面积,并按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超出法定占地建筑面积,其补偿按标准的50%进行补贴。
4、拆迁房屋之相关地面附着物补贴标准执行。
三、拆迁安置标准
1、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安置房选址由政府统一规划确定。
2、按“三集中”原则安置拆迁户,鼓励搬迁镇区居住,
其享受面积为人均35平方米,其安置相关政策按拆迁办具体细则执行。
3、拆迁协议由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与拆迁户签订协议,拆迁房屋计算面积按拆迁办计算规则执行,并由资质专业队伍拆迁,材料归政府所有。
四、征地拆迁的措施和办法
1、凡建设项目用地均有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且报村镇办和园区办,村委应按规定与村民签订征地协议。投资商和用地单位的土地出让由园区办负责协议签订。
2、拆迁由政府拆迁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与拆迁户签订
房屋拆迁协议书,由拆迁办公室组织力量,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拆除。
3、对用地和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补贴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个人的一定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不得截留;不属于个人的,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4、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对拒不签订协议又不履行征地和拆迁的个人和拆迁户,政府将采取措施,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