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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
1.督促指导企业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参与组织、协调帮助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2.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发展目标、规划之中,组织协调产业经济安全发展。
二、教育办
1.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3.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督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把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公安派出所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3.组织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4.负责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四、建管所
1.督促指导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的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3.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督促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督促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五、镇交管所
1.督促指导全镇内河通航水域运输船舶及设施和道路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3.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文化中心
1.督促指导全镇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和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群艺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3.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4.积极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七、卫生办
1.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医疗卫生单位评定内容;
2.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拟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3.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八、安监所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3.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
4.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5.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检查和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制度;
6.组织、协调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工商分局
1.督促指导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依法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和年审手续;
3.依法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
十、消防中队
1.负责指导全区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2.结合全镇消防工作实际,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开展制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
3.根据全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的建设;
4.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6.组织指导或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镇司法办
1负责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
2负责消防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
十二、工会
负责对全镇消防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十三、社保所
1负责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
2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参与消防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
十四、综治办
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消防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