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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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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计划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环保优先战略,扎实推进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市水环境整治行动的决定》(委发22号)的贯彻落实,切实改善我镇水环境质量,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河道是指我镇市考核的断面、乡镇目标责任考核断面和我镇与区域河道相接的重点河道。

第三条实行镇领导分工负责的“河长制”,河长应加强对河道水质达标工作的领导,并根据水质达标的要求,提出可行的治理方案。

第四条各责任人每月不少于二次对负责的河道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汇总到环保所。

第五条各责任人应对负责的河道进行长效管理并做到:

(1)定时观察河道水质状况,如出现污染情况,应及时向镇分工领导汇报。

(2)河道中无水花生、杂草、野蒿白、枯树、漂浮物等。

(3)河道中无鱼簖、围网和不利于调水的坝脚,确保河道畅通。

(4)河坡无生活及建筑垃圾,在村民生活集中地段应建好垃圾箱或垃圾收集专用房。

(5)河道两岸无工业废水排放口。

(6)无乱占河道和乱垦、乱种现象。

第六条市和乡镇目标责任考核断面考核指标为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四项。考核河道水质目标见附件(《镇河道水质控制目标》)。

第七条镇环保所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断面水质采取手工监测的方法,每月抽测一次,数据作为该河道当月水质指标值。

该河道水质指标平均值为考核该河道是否年度达标的依据。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由镇环保所提请市环境监测站重新监测。不符合监测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无效。

第九条镇环保所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河道水质的监测结果和各河道负责人检查的情况汇总后通报各分工领导。

第十条镇环保所应认真做好水质监测工作,弄虚作假、谎报水质监测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镇环境保护管理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