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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
1、住宅房屋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房屋,可分为楼房、平房、简易房(棚)三种类别给予补偿。根据住户的准建证批准日期,许可证规定的占地面积(规定一个户型133平方米)和建房面积及房屋所有权证,按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住宅房屋拆迁作价收购补偿标准。
3、住宅房屋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4、住宅房屋拆迁装潢补偿标准。
5、符合建房条件,且已办理建房申请,但未有许可证的,由镇土管所及所在村委核准确认后进行补偿,补偿时间按房屋建造开工的时间确定。凡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相应补偿。对已批准并建有新房且应拆除旧房而未拆除的不予补偿。
6、违章建筑的补偿:新、老违章(超出法定占地面积133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及自行升层的主辅楼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他事项。
二、关于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费、搬家费及奖金标准
1、住宅房屋拆迁过渡费:拆迁户的过渡费以户为单位,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过渡期超过一年翻倍计算。
2、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拆迁户的搬家费以户为单位,每户450元。
3、住宅房屋拆迁搬家期限提前奖: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奖金为1000元/户;提前15天完成搬迁的,加奖2000元/户;提前10天完成搬迁的,加奖1500元;提前5天完成搬迁的,加奖1000元。平房减半执行。
三、关于自愿减少或放弃安置面积的奖励及安置补偿金的兑现
被拆迁人自愿解决住房或减少安置面积的,每减少一平方米的安置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安置补偿金在拆除房屋并经动迁办公室验收后结算兑现。安置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价差额较大的,其差额部分提前结算50%。
四、关于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
1、安置对象:符合安置规定并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且房屋已经拆除的被拆迁人。
2、安置人口:
(1)、有产权证,有常住户口且长期居住在拆迁地的人口(常住在册人口);
(2)、原户口在拆迁所在地的现役军人(包括在外地结婚定居的和提拔为干部的),没参加房改安置一人。(其妻及子女户口3年内迁出拆迁范围内的可安置)
(3)、出国(境)人员(不含在国(境)外定居或在国(境)外有住房的人员);
(4)、按政府规定,户口外迁的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及在国外留学的学生(不包括在外地结婚定居的在校硕士生、博士生);
(5)、持有产权,但户口不在拆迁所在地、而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且市区无其他住房的(购买商品房除外);
(6)、劳教、劳改人员在劳教、劳改期间内注销户口,离开拆迁所在地尚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
(7)、拆迁期间至安置前(以安置房分房抽签之日为准)出生、婚嫁、离婚(女儿独自或带小孩常住娘家的,离婚判决或调解协议上无男方房产的安置)、合法迁入拆迁范围的人。(户口在镇居委的安置)
(8)、原常住在被拆迁范围内,有房、有产权,现全家户口迁到镇上或在镇居委(或镇内其他地方),常住镇上的人口。(参加房改的人口除外,教师以优惠政策购置教工住宅的适当扣除,被拆迁人在镇区范围内只享受一次安置)
(9)、原常住在被拆迁范围内,有房、有产权,现全家户口迁到(或其他地方),3年内迁出安置全家,3年外安置一人。
(10)、由于上学、工作顶替、支边、知青等在拆迁范围内有产权、老祖产,全家户口在外的,没参加房改的安置一人。(儿子安置一人,独女未婚安置一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口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3、照顾人口:可照顾20平方米补偿安置面积:
(1)、被拆迁人子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尚未结婚的
(2)、被拆迁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照顾20平方米,满18周岁照顾35平方米;
(3)、被拆迁人已婚未育的;
(4)、被拆迁人丧偶或离异、未再婚且在拆迁所在地无子女的;
(5)、被拆迁人是单身汉、孤老的;
(6)被拆迁人是有女无子户,其中一女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尚未结婚的;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照顾一次。
4、不予列入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1)、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拆迁人房屋内但无产权的;
(2)、已婚出嫁户口未迁的;
(3)、被拆迁人未办理合法领养手续的子女;
(4)娶媳或招婿户口未迁的;
(5)、不属于安置其他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