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管治计划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核心,全面落实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以大调解实现社会的大稳定,促进经济的大发展。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织网络建设
本着精干高效、整合力量、服务群众的原则,建立健全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即镇、村、组(企业)三级网络。具体见附页。
三、纠纷排查调处的内容与重点
纠纷排查调处主要以排查婚姻家庭、财产继承、赡(抚)养、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债权债务、生产经营、侵权赔偿、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土地承包、企业转制、下岗失业、拖欠工资、环境污染、医疗纠纷、土地补偿金、养老保险金、生活保障等矛盾纠纷,重点围绕婚姻、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保障,劳资纠纷等有可能升级或激化以及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社会矛盾纠纷苗头,要进行彻底的排查摸底和分析梳理,提高矛盾纠纷调处实效。
四、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施办法
(一)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应于每月25日前对本辖区内进行一次“拉网式”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特别是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拖欠工资、环境污染、生活保障等以及因本身政策法律的缺失等问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梳理,切实做到信息准、底数清,情况明,填好纠纷排查表并准时报送镇调处中心。
2、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查,要畅通信息渠道,坚持信息快报制度,充分发挥信息员的预警作用,对影响社会稳定、被舆论媒体所关注的热点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和激化为刑事事件的重点纠纷;涉及人数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重大纠纷;严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纠纷;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二)强化矛盾纠纷调处、移送和归口制度。
各村、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到的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要严格落实责任制,通过领导督办等形式,将矛盾纠纷的调处分解到具体单位、具体部门、或个人,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即不落实不放过,调处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
为及时有效地调解矛盾纠纷,由镇调处中心按照“分级负责、层次管理,分线处理”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实行分口管理制度,对镇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纠纷,经审查后,属下列情形的,分别情况,层层负责,分流处理。
1、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一般先由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切实发挥好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
2、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移送镇调处中心调解,但移送时需提交矛盾纠纷移送单、调查材料、物证、书证、调解材料,经办人及调委会意见等相关材料。
3、对移送镇调处中心的纠纷和调处中心直接受理的纠纷,调处中心应按纠纷类型,采用分流到职能部门调处和中心直接调处两种类型进行调处,但对分流到职能部门调处的纠纷,调处中心应派一名调解员跟踪及协助调处,直至纠纷彻底解决。
(三)强化矛盾纠纷限期办结报告制度
对移送镇调处中心的纠纷和调处中心直接受理的纠纷,调处中心应按纠纷类型,并将调处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对调解有难度上报有关部门的纠纷须进行集中协调调处的应在受理后的十日内进行调处结束。
(四)强化矛盾纠纷督查回访制度。
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要及时督促当事人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的,经另一方当事人反映后,应当及时召集当事人做好相关工作,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对调解达成协议的重大、影响较大的纠纷,要走访当事人了解情况,避免再引起纠纷。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单位领导要亲自挂帅,责任人直接过问及督促调解员及时调解纠纷并切实帮助解决排查调处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使排查调处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各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根植基层、贴近百姓,情况明、信息灵的优势,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各职能部门要分清矛盾纠纷的主次和轻重缓级,及时采取调处措施,化解矛盾,努力做到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厂),重大疑难纠纷集中调处,争取调解成功率达100%。
(三)、各村上交矛盾纠纷不得超过5件,不得因工作不力发生“民转刑、民转非”案件,不得瞒报、隐报纠纷。
(四)、领导责任:各村(社区)主任为本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第一责任人,各村(社区)蹲村干部为第二责任人,各片片长为纠纷督办人,调处中心派一名纠纷联络员,每次纠纷排查、调处结果准时上报镇党委政府,便于领导果断决策,真正发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作用,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六、考核办法:
1、上交纠纷超过5件或因工作不力发生“民转刑、民转非”案件的,一律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2、纠纷排查工作与各单位年终考核挂钩。
3、考核不各格的首席调解员不得享受当年的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