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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建房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镇凡属下列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一律停止建房:
1、城市近期发展用规划地范围内;
2、现有和规划城市主干道两侧各100米范围;
3、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的行政村;
4、农居混合户;
5、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
三、凡属第二条范围外的本镇农村居民个人原则上停止建造住宅,确属特殊情况的须在村民委员会证实,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造住宅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许可证的审批办理程序:
1、个人持有关证明,向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申请表。
2、村民委员会填写《个人住宅建设申请表》和《农民建房用地申请表》,签具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
3、镇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并绘制定点图,把建造位置、范围标在居民点规划图上,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划选址定点。
4、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六、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报送建房申请表,并附定点图和建房用地批准手续。
2、镇建管所组织现场勘查,绘制建设工程平面、立面和剖面图,标注尺寸和地坪标高。
3、经审查符合条件,由镇建管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文件后,方可申请开工手续。
七、农村居民建造的独立式住宅,正房南北进深不得超过9米,东西向宽控制在7.8米以内,底层高度不得超过3.3米,二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5米,二层阳台可外挑1.5米,同一排住宅的地坪标高、檐口高度、阳台高度应予统一。
八、每排农村居独立式住宅应相互联体,共用山墙。尽端山墙上不准开门、开窗、“出山”和建造转角阳台。
九、建造独立式住宅时,允许紧贴正房檐墙建造南北进深不超过4米,面宽不超过正房面宽、层高不超过3.3米的一层生产性辅助用房,并与正房一起建造。
十、在办理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时,建房户应依法交纳各种税费。
十一、建造住宅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建设,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责令停止建设,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建筑;若遇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一律不予赔偿。
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2、在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