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促进全区农村劳动力就业管治计划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1、将我区人均耕地0.1亩以下(含0.1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管理范围。实行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备案制度,对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失业登记,凡进行失业登记的男16-55周岁、女16-50周岁的农村劳动力,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就业登记证》,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待遇。
2、农村劳动力享有与城镇劳动力同等的就业权利,取消农村劳动力就业审批制和其他政策性限制。
3、实行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农村劳动力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参保对象的统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参保的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就业转失业后,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同等的待遇。
4、充分发挥区、镇两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两级劳动力供需网络信息体系,各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劳动用工登记、统计、劳动合同鉴证,以及劳动力资源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区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全区范围内劳动力各类信息的汇总、利用,包括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就业状况信息库、失业状况信息库、单位用工需求信息库、社会保障信息库等工作,实行信息联网、资源共享,使城乡各类求职人员都能通过劳动力供需网络了解就业需求,自主选择职业。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扶持政策
1、企业新招用领取《就业登记证》的农村劳动力,可以视作新招收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有关促进就业扶持的优惠政策。
2、人均耕地0.1亩以下、原在区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村户口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就业登记证》后,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再就业优惠待遇。
3、企业当年新招本地农村劳动力中人均耕地0.1亩以下的,年龄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每人1000元的安置补贴。
企业当年新招收本地农村劳动力(第一次就业)10人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用工企业一次性每人1000元的安置补贴。
以上人员的核定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金支付办法参照武政办发128号、武财社3号文件执行。
4、对年内新增本地农村劳动力100人以上、且本地农村劳动力占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由区、镇政府在年度考核时给予表彰奖励。
5、区、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
6、积极开发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提高农村劳动力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为领取《就业登记证》的对象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转岗培训,并给予300元培训补贴,具体办法按武政办发102号文件《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实施办法》执行。
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区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劳动保障政策水平。对企业不执行工资支付规定,不为劳动者提供必须的劳动保护和福利,不参加社会保险,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作息休假规定,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等现象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较重的,将根据《省劳动监察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