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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规费收缴管治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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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规费收缴管治计划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所称建设规费是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档案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全区工业工程建设项目和城区以外的非工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另行制订。

二、收缴管理

为从源头上收缴好建设规费,明确除高新区的建设规费由高新区规费征收中心负责收缴外,城区建设规费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划分局窗口负责代收,其他镇的建设规费由建设局窗口负责代收。具体由规划分局和建设局窗口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节收缴,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区规划分局和建设局严格按照“先费后证”的要求,建设规费未缴清的项目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规费不允许缓缴。

(二)区规划分局和建设局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在发放规划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建设面积和收费标准核定建设规费金额,并开据建设规费缴费通知单,缴款人至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网点缴费,由银行开据收费收据。缴款人凭收费收据及其他申报材料至窗口领取规划许可证副本。

(三)区规划分局和建设局需将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发放环节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对于建设面积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规定面积5%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窗口按以上程序全额补收建设规费后,方可换发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补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具体按以上操作程序执行。

三、减免规定

(一)减免事项

1、下列单位和建设项目免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1)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2)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图书馆、办公室、食堂和宿舍等建设;

(3)敬老院、安息宫等社会福利事业建设;

(4)人防及污水处理工程。

2、各类医院的医疗用房、办公楼、食堂等建设项目免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3、区确定的优惠政策,按区有关文件执行;

4、其他原因确需减免的。

(二)减免程序

符合上述1-3项减免规定的单位,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划分局或建设局窗口办理减免手续;由于其他原因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向规划分局或建设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区行政服务中心按月汇总后报区政府,经区长召集分管副区长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出具会议纪要,规划分局或建设局窗口按会议纪要精神执行,并报财政局窗口备案。

四、使用管理

(一)建设规费属政府财政性资金,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实行“窗口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二)城区建设规费由区规划局窗口代收后,直接解入财政专户,区财政局每月根据规划局窗口提供的征收清单,将资金划转有关部门。其中:农发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农发区使用,牛塘镇范围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建筑面积按60元/平方米返还给牛塘镇。

(三)代各镇收缴的建设规费,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返还清单,区建设局审核后,区财政局每半年将资金返拨给各镇(开发区),由各镇(开发区)列入镇(开发区)预算外资金安排使用。

(四)开发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可向有关执收部门申请返还已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建设规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按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区财政局按预算核拨资金。

五、加强监督,防止各类违纪行为

各职能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相互协作,形成建设规费收缴管理的合力。区建设局要加大陈欠建设规费催缴力度,区规划局、国土局要积极配合,严格把关,有拖欠建设规费行为的单位,不得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证》和《房产证》,不得参予武进挂牌土地招标。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规费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建设规费足额征收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