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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市关闭计划的石灰企业所有石灰窑主体、轧石企业所有轧石生产线、水泥生产企业所有机立窑生产线全部拆除,相关生产设施离场,场地基本平整无其它地面建筑物与堆放物,在市安监等部门注销相关许可证,在市工商部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不含干法旋窑和粉磨站)。其中有干法旋窑和机立窑共存企业的机立窑主体只要全部拆除,其它可继续利用的设施可由业主自行安排。开采矿山企业的所有开采宕口必须全部关闭,相关生产设施必须全部拆除。
二、矿业企业关闭拆除的奖励标准和处置办法
(一)机立窑水泥生产线
1、对关停的机立窑水泥生产线,每拆除1条窑径在2.5米以下(含2.5米)的奖励20万元;窑径在2.5米以上的奖励40万元。对新上旋窑生产线时有承诺关闭机立窑的企业,拆除机立窑水泥生产线的减半奖励。对在行动方案实施前企业自行拆除的机立窑水泥生产线,按上述奖励标准执行。
2、水泥生产企业只有机立窑水泥生产线的,起企业不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有干法旋窑和机立窑共存的企业(含机立窑带粉磨站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核算年度内如机立窑仍在生产(不计算实际生产天数),按机立窑年设计生产能力的相应产量,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列入行动方案关闭的机立窑水泥生产线,在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关闭时限内,市工商部门不予年检。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由市发改局、供电公司实施供电限制措施,直至停止供电,并由市建设、质监等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4、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按规定限期治理,主管部门将严格按有关处罚条例执行。
(二)石灰窑、轧石生产企业
1、按行动方案中规定的关闭时间提前关停的石灰窑、轧石生产企业,拆除每一座石灰窑或每一条轧石生产线,项目审批及环评手续齐全的,奖励10万元,项目审批及环评手续每缺一项的,扣发奖励5万元,对以上两项手续均没有,但有工商执照的,奖3万元。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奖励。
2、列入行动方案关闭的石灰窑、轧石生产企业,在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关闭时限内,市工商部门不予年检。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由市发改局、供电公司实施供电限制措施,直至停止供电。
(三)采石矿山生产企业
1、按行动方案中规定的关闭时间提前关停的采石矿山生产企业,每一家奖励20万元;对无证无照的不予奖励。
2、列入行动方案关闭的采石矿山生产企业,市工商部门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年检,未在规定时间内关闭的,市公安部门不得供应爆破物品,所在镇政府按合同约定没收采石管理保证金。
三、矿业企业关闭拆除的奖励资金筹措及管理
市政府每年筹措矿业关闭专项资金1000万元。其来源:
(一)按现有水泥生产企业“三废”退税总额的10%提成;
(二)每年收取的矿产权有偿使用费和价款中弥补一部分;
(三)不足部分由市政府调度安排。市矿业关闭企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等负责筹措,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扎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提出使用计划,逐项申报和组织实施,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每年视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市政府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矿业企业关闭工作的考核
(一)各有关镇政府根据本意见组织对关闭的矿业企业进行预验收,将预验收合格的机立窑水泥生产线、石灰窑、轧石关闭企业上报市经贸局和财政局,将预验收合格的关闭采石矿山企业上报市国土局和财政局。由市经贸、国土局分别会同市财政、环保、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按市关闭拆除的标准进行验收。市财政局对验收合格的矿业关闭企业拨付奖金到镇,由镇政府负责按时发放到相关企业。
(二)市政府每年将镇政府完成矿业企业关闭拆除任务与镇年度目标管理挂钩,若按时完成当年任务,且社会稳定的,考核得分加20分(当年没有任务的,不纳入当年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在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得分中扣10分,并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镇有关领导实行工作保证金和奖励制度。当年有矿业整顿任务的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于当年2月份分别向市国土局交纳2万元、1万元保证金。每年年终经市国土局、经贸局等部门验收,对当年矿业企业关闭拆除任务没有完成的镇,不予返还保证金;对完成任务、社会稳定的,一律退还保证金,并视各镇矿业企业关闭拆除工作量分档确定奖金比例,对当年完成关闭拆除矿业企业(机立窑水泥生产线每1条作1家企业,下同)5家(含5家)以内的,奖其保证金的0.5倍;对当年完成6-14家的,奖其保证金的1倍;对当年完成15家以上(含15家)的,奖其保证金的2倍。对在市矿业整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由市政府在每年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市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符合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